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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5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巳○○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8433 號、96年度偵緝字第1839號),被告於本院調查時為有罪

之陳述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巳○○共同犯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恐嚇取財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指訴及匯款聲請書。

㈢、證人即共犯鄭大松、劉燈興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㈣、郵政匯款單數份、人頭帳戶侯孝仁0000000000000郵局帳戶。

㈤、同案被告鄭大松000000000監聽譯文一份、被告巳○○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一份。

㈥、照片二十六張。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與共犯被告鄭大松、劉燈興及其餘不詳人士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各次竊取賽鴿之竊鴿犯行,其最終目的並非在取得賽鴿之所有權,實乃在嗣後實現恐嚇取財犯行,此從被告於被害人匯款後,將賽鴿放回,亦可得證,,從而足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罪決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一個財產法益,故被告之竊鴿犯行,無非係恐嚇取財犯行之著手基此每次竊鴿犯行與其後接續之恐嚇取財犯行,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重論以一恐嚇取財犯行。公訴人於起訴書並未敘明被告所犯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應如何論罪,乃併此敘明。而被告所犯各次恐嚇取財犯行,犯意各別,則應分論併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合法掙取金錢,竟以擄鴿勒贖之犯罪方法圖取不法之財產所得,危害社會共同之生活秩序程度匪淺,況本件擄鴿犯行合計之被害人為數達三十一人、渠等所受之損害亦屬非輕,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五、末查附表二所示被告所為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已據檢察官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提及,雖檢察官另漏未在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犯法條欄中及附錄欄中敘及,本院認已經檢察官起訴,乃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公訴人於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中提及扣案行動電話一支,實際未見於本案中扣案,且公訴人未於犯罪事實欄中提及究何門號之行動電話,乃不另諭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犯罪時間    │(匯款金額)│鴿子數量│被害人│宣   告   刑                            │
│    │            │            │        │      │                                        │
├──┼──────┼──────┼────┼───┼────────────────────┤
│ 一 │96年5月4日  │2000元      │1隻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二 │96年5月4日  │2000元      │1隻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三 │96年5月7日  │2000元      │1隻     │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四 │96年5月7日  │1600元      │1隻     │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五 │96年5月7日  │2000元      │1隻     │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六 │96年5月8日  │4000元      │3隻     │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七 │96年5月10日 │2000元      │1隻     │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八 │96年5月25日 │2000元      │1隻     │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九 │96年7月12日 │25000元     │1隻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十 │96年7月12日 │15000元     │1隻     │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一│96年7月18日 │15000元     │1隻     │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二│96年7月18日 │16000元     │9隻     │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三│96年7月19日 │7700元      │4隻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四│96年7月23日 │22000元     │11隻    │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五│96年7月25日 │7200元      │3隻     │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六│96年7月26日 │12600元     │7隻     │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七│96年7月27日 │8000元      │8隻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八│96年7月30日 │1505元      │1隻     │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十九│96年7月31日 │2010元      │1隻     │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十│96年7月31日 │12000元     │11隻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一│96年7月31日 │2225元      │2隻     │D○○│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二│96年7月31日 │2007元      │1隻     │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14時許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三│96年8月2日  │3000元      │2隻     │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12時30分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四│96年8月2日  │2000元      │1隻     │蘇素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13時許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五│96年8月2日  │2000元      │1隻     │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六│96年8月2日  │2008元      │1隻     │B○○│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15時許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二七│96年8月2日  │3040元      │2隻     │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22時40分    │            │        │      │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附表二:                                                                                    │
├──┬──────┬──────┬────┬───┬────────────────────┤
│編號│犯罪時間    │(匯款金額)│鴿子數量│被害人│宣   告   刑                            │
│    │            │            │        │      │                                        │
├──┼──────┼──────┼────┼───┼────────────────────┤
│ 一 │96年8月27日 │每隻3000元  │6隻     │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二 │96年8月27日 │3000元      │1隻     │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三 │96年8月28日 │每隻2000元  │3隻     │C○○│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四 │96年8月27日 │每隻2000元  │1隻     │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    │            │            │        │      │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