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5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楊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0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乙○○犯竊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 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