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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4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336號),本院受理後 (98年度訴字第3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簡易案件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24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5年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8年5月確定,於94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身為址設臺北市○○區○○街195巷12號「豐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彬公司)負責人,係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於96年1月至同年8 月擔任負責人期間,明知該公司並無實際營運,亦無進貨與銷貨事實,竟與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阿豐」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豐彬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39萬3393元之統一發票共114紙,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供如附表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嗣再由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總計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61萬968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第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

㈢豐彬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畫面;

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

㈤負責人戶籍查詢清單;

㈥臺北市政府函文;

㈦申報書跨中心查詢;

㈧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表;

㈩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名冊;營業人取得豐彬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留抵稅額對照檔線上查詢作業單;欠稅總歸戶查詢單。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按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為商業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裁判要旨參照),是以被告上開犯行自不再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再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且侵害同一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準此,被告自96年1月至同年8月間,以並無實際銷貨事實卻偽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其與共犯「阿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先後開立不實銷項會計憑證雖達114次,然所涉商業會計法上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或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均係本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而為,其多次開立統一發票行為間具有密接性質,各次虛偽開立發票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同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綜合其全部行為應認係接續犯。被告甲○○為豐彬公司之負責人,與共犯「阿豐」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該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核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與稅捐稽徵法第43 條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自96年1月至同年8月間,先後多次開立不實銷項會計憑證達114次,係本於一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為之,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檢察官就此部分認應論數罪,尚有未洽。被告與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經查,被告有如上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於94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影響國家稅捐徵收及管理之正確性,並審酌其虛偽開立統一發票張數為114張,幫助逃漏稅額為61萬9681元及犯後認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徐文瑞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發票金額  │稅額      │
│    │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1   │天冠紙器有限公司│6   │20萬128元 │1萬07元   │
├──┼────────┼──┼─────┼─────┤
│2   │笛藤出版圖書有限│3   │47萬15元  │2萬3502元 │
│    │公司            │    │          │          │
├──┼────────┼──┼─────┼─────┤
│3   │緯臣企業股份有限│6   │62萬5649元│3萬1282元 │
│    │公司            │    │          │          │
├──┼────────┼──┼─────┼─────┤
│4   │劦宏紙業有限公司│4   │39萬8264元│1萬9913元 │
├──┼────────┼──┼─────┼─────┤
│5   │群倚股份有限公司│2   │28萬5400元│1萬4270元 │
├──┼────────┼──┼─────┼─────┤
│6   │龍品印刷有限公司│3   │38萬54元  │1萬9003元 │
├──┼────────┼──┼─────┼─────┤
│7   │美翎企業有限公司│1   │1萬8750元 │938元     │
├──┼────────┼──┼─────┼─────┤
│8   │合霖彩色印刷有限│1   │11萬113元 │5506元    │
│    │公司            │    │          │          │
├──┼────────┼──┼─────┼─────┤
│9   │傳揚彩色印刷有限│1   │6900元    │345元     │
│    │公司            │    │          │          │
├──┼────────┼──┼─────┼─────┤
│10  │勝昱工程有限公司│15  │139萬8410 │6萬9922元 │
│    │                │    │元        │          │
├──┼────────┼──┼─────┼─────┤
│11  │合福科技股份有限│11  │141萬6302 │7萬0816元 │
│    │公司            │    │元        │          │
├──┼────────┼──┼─────┼─────┤
│12  │宜宏彩色印製有限│1   │17萬6824元│8841元    │
│    │公司            │    │          │          │
├──┼────────┼──┼─────┼─────┤
│13  │圓典股份有限公司│2   │12萬9018元│6451元    │
├──┼────────┼──┼─────┼─────┤
│14  │玄鳥印前科技有限│6   │59萬1932元│2萬9597元 │
│    │公司            │    │          │          │
├──┼────────┼──┼─────┼─────┤
│15  │順章印刷有限公司│30  │437萬4022 │21萬8704元│
│    │                │    │元        │          │
│    │                │    │          │          │
├──┼────────┼──┼─────┼─────┤
│16  │楓軒設計印刷有限│5   │28萬2220元│1萬4111元 │
│    │公司            │    │          │          │
├──┼────────┼──┼─────┼─────┤
│17  │松林紙品實業有限│2   │26萬0330元│1萬3017元 │
│    │公司            │    │          │          │
├──┼────────┼──┼─────┼─────┤
│18  │力碩有限公司    │16  │129萬3590 │6萬4682元 │
│    │                │    │元        │          │
│    │                │    │          │          │
├──┼────────┼──┼─────┼─────┤
│19  │皇冠壁紙工業股份│1   │24萬2552元│1萬212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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