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31號
98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甲○○
-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3218號、98年
度偵字第11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不明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壹張)、未扣案之不明廠牌行動電話貳具(含0000 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壹張)、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不明廠牌行動電話貳具(含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壹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6年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於民國95年1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6月7日假釋期滿,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
㈠由買方撥打丙○○所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未扣案)或丙○○以上開電話主動詢問買方是否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雙方約定交易之價格及地點後,由丙○○本人前往約定交易地點後,一手交錢一手交付毒品,而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人,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㈡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已扣案)、0000000000(未扣案)等行動電話為其販毒之聯絡工具,由買方撥打丙○○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或由丙○○主動以上開電話詢問買方是否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雙方約定交易之價格及地點後,由丙○○本人前往約定交易地點後,一手交錢一手交付毒品,其有於附表一編號18至編號24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依上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8至24所示之人。嗣於98年7月8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中華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不明廠牌行動電話1具(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各為0.35公克)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訟訴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李易庭、孫治忠、顏國欽、熊德仁、張智淵、杜維恩、蔣博存、梁志偉、蔡福正、朱啟仁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業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明確表明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件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
二、被告對於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7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坦承;對於附表一編號18至編號24之犯罪事實,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即已坦承,於不詳時、地向綽號「揚仔」之王智揚多次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並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李易庭、孫治忠、顏國欽、熊德仁、張智淵、杜維恩、蔣博存、梁志偉、蔡福正、朱啟仁等人之犯罪事實,並且:
㈠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易庭1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地,以每包2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李易庭既遂1次,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卷第17頁),核與證人李易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214頁至第216頁、第249頁至第25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證人已供承通信監察譯文內所稱之「二千」即指購買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孫治忠共計2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孫治忠既遂共計2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卷第18頁),核與證人孫治忠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226頁至第227頁、第253頁至第25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證人已供承通信監察譯文內所稱之「500」或「1」即指購買500元或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顏國欽共計2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4至5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顏國欽既遂共計2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卷第18頁),核與證人顏國欽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236頁至第237頁、第256頁至第258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4至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證人已供承通信監察譯文內所稱之「二或三」即指購買2000元或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㈣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熊德仁共計4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6至9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熊德仁既遂共計4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卷第19頁),核與證人熊德仁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263頁至第265頁、第274頁至第275頁、第280頁至第281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被告及證人均供承通信監察譯為內所稱之「一張半」即指1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㈤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智淵共計4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10至13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智淵既遂共計4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核與證人張智淵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334頁至第336頁、第384 頁至第387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證人張智淵並於偵查中證稱,97年11月15日下午10時44分雖通話約定購買毒品,但證人依約到指定地點並未見被告所稱之黑色VOLVO轎車,所以當晚並未完成交易,是隔天16日上午11點多,被告才駕車到證人經營之修車場,並交付1包5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故15日當晚約定購買的甲基安非他命是在隔天16日上午才完成交易等情(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385頁),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㈥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杜維恩共計5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4至17及編號23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14至17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杜維恩既遂共計4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8年度偵緝字第785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另對於有在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時、地,以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杜維恩既遂共計1次等情,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在案,核與證人杜維恩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1978號卷第347頁至第350頁、第389頁至第392頁,98年度偵字第11596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字第098420025480號刑案偵查卷第5頁至第6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4至1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㈦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蔣博存共計3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18至20所示之時、地,分別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蔣博存既遂共計3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蔣博存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8年度他字第2437號卷第3頁至第12頁,98年8月19日訊問筆錄),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㈧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梁志偉1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時、地,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梁志偉既遂1次,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梁志偉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字第098420025480號刑案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98年度偵字第11596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㈨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福正1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時、地,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福正既遂1次,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福正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字第098420025480號刑案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98年度偵字第11596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㈩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朱啟仁1次部分(即上開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犯行):被告有在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時、地,該編號所示之價格,販賣該編號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朱啟仁既遂1次,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朱啟仁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刑字第09842002 5480號刑案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足徵被告此部分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論持有、販賣均將遭刑罰之制裁,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非可公然為之,均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而販毒者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參諸甲基安非他命物稀價昂,政府查禁森嚴,再加以販賣犯行罪重刑峻,被告與購買毒品者並非至親,當無可能甘冒重典而按購入原價轉售,是被告前開販賣行為顯有營利意圖,足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8年5月5日立法院通過修正,經總統於98年5月20日公布,於同年5月22日生效(司法院98.6.29院台廳刑一字第0980014643號函示,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而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得併科罰金部份,由原本新台幣700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刑度雖未變,但上述罰金刑度之變更,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又該條例修正後增訂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修正前之第17條則未有此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該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核被告丙○○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丙○○所犯上開2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均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為累犯,然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最重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加重。
㈢被告本案行為經警查獲後,就附表一編號1至17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事由,爰先加後減之。
㈣辯護人於審理時為被告辯護:主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販賣之次數、數量尚非鉅大,與一般大盤毒販之情形不同,依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誠屬情輕法重,依其犯罪情狀,科以法定最輕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其犯罪情狀與法定刑度相較,客觀上可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非無可憫恕之處,請求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然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高達24次,對國民健康影響甚鉅,危害社會程度較重,犯罪情節誠屬重大,且其於86年間,即曾因販賣安非他命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復再犯本案,顯見並無悔改之決心,是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之處,故就其所犯上開各罪,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㈤爰審酌被告本身既有毒癮,明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且嚴重妨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戕害國人身心至深且鉅,並使吸毒者意志消沉,家庭破碎、事業失敗,且因為毒品的成癮性,施毒者常自陷於無止盡的深淵,為了獲得毒品,不惜任何代價,當自有的錢財花費殆盡,只好淪為偷、搶他人財物,造成財產犯罪增長,危害社會治安不輕,及被告販賣之次數雖然甚多、然每次交易數量不高,所得利益有限,暨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另審酌被各次犯行之差異性不大,所體現行為的不法內涵亦無二致,爰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公訴人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顯具悔意,建請量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開審酌後,認公訴人所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之建議,刑度適宜,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必須無法沒收之財物始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如該等財物已經扣案,僅宣告沒收即為已足,自無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546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再按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4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丙○○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時、地,販賣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所得價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上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之,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扣案之不明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壹張)、未扣案之不明廠牌行動電話貳具(含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各壹張)、均係供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對外販賣毒品聯繫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時供承在卷,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上開各次使用手機聯繫毒品交易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之(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載),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但書、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次數及價格(新│科 刑 │ │ │ │ │ │台幣) │ │ ├──┼────┼──────┼────┼───────┼──────┤ │01 │97年12月│臺南縣仁德交│李易庭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4日下午│流道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7時30 許│ │ │價值2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貳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2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孫治忠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5日下午│復華一街某資│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5時許 │源回收場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3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孫治忠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9日下午│中山南路臺南│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4時許 │農業職業學校│ │價值1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附近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壹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4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顏國欽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6日下午│奇美醫院旁巷│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0時許 │子 │ │價值3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參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參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5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交│顏國欽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20日下午│流道旁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4時至5時│ │ │價值2000元) │犯,處有期徒│ │ │間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貳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6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榮│熊德仁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27日上午│民總醫院「85│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0時許 │度C咖啡」 │ │價值1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 │ │ │ │ │ │伍佰元均沒收│ │ │ │ │ │ │之,未扣案之│ │ │ │ │ │ │不明廠牌行動│ │ │ │ │ │ │電話(含09389│ │ │ │ │ │ │10939號門號 │ │ │ │ │ │ │SIM卡壹張),│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新臺幣壹仟伍│ │ │ │ │ │ │佰元部分,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07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熊德仁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4日上9 │中華路「國賓│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時54分 │影城」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8 │97年12月│臺南市後甲圓│熊德仁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5日上午│環「俗俗賣百│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0時40分│貨商場」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許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09 │97年12月│臺南市後甲圓│熊德仁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7日下午│環「俗俗賣百│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4時許 │貨商場」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0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張智淵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6日上午│南工街60號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1時許 │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1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張智淵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6日下午│南工街60號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1時許 │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2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張智淵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7日下午│南工街60號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1時許 │ │ │價值1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壹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3 │97年12月│臺南縣永康市│張智淵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8日下午│南工街60號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0時許 │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佰│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伍佰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4 │98年1月 │臺南縣仁德鄉│杜維恩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某日 │後壁村德善路│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 │「統一超商」│ │價值1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壹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5 │97年12月│臺南縣仁德鄉│杜維恩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30日凌晨│後壁村德善路│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3時許 │「統一超商」│ │價值1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壹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6 │97年12月│臺南縣仁德鄉│杜維恩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13日下午│後壁村德善路│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7時許 │「統一超商」│ │價值1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壹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7 │97年12月│臺南縣仁德鄉│杜維恩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20日下午│後壁村德善路│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9時前某 │「統一超商」│ │價值2000元) │犯,處有期徒│ │ │時 │ │ │ │刑參年捌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9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貳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8 │97年8月 │臺南市○○路│蔣博存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27日上午│與府前路之統│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1時30許 │一超商 │ │價值6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4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陸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4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陸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19 │97年9月3│臺南市安平區│蔣博存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日中午12│龍成飯店 │ │安非他命(價值│二級毒品,累│ │ │時許 │ │ │4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4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肆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4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肆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20 │97年9月8│臺南市安平區│蔣博存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日下午6 │龍成飯店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時許 │ │ │價值30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4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及販賣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新臺幣參仟│ │ │ │ │ │ │元均沒收之,│ │ │ │ │ │ │未扣案之不明│ │ │ │ │ │ │廠牌行動電話│ │ │ │ │ │ │(含000000000│ │ │ │ │ │ │4號門號SIM卡│ │ │ │ │ │ │壹張),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新臺│ │ │ │ │ │ │幣參仟元部分│ │ │ │ │ │ │,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 │21 │98年7月7│臺南市崑山科│梁志偉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日下午3 │技大學附近巷│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時許 │子內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扣案之不明廠│ │ │ │ │ │ │牌黑色行動電│ │ │ │ │ │ │話(含0000000│ │ │ │ │ │ │242號門號SIM│ │ │ │ │ │ │卡壹張)及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均沒收之│ │ │ │ │ │ │,新臺幣伍佰│ │ │ │ │ │ │元部分,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22 │98年7月8│臺南縣永康市│蔡福正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日上午11│「統帥KTV」 │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時許 │路邊 │ │價值4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扣案之不明廠│ │ │ │ │ │ │牌黑色行動電│ │ │ │ │ │ │話(含0000000│ │ │ │ │ │ │242號門號SIM│ │ │ │ │ │ │卡壹張)及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肆│ │ │ │ │ │ │佰元均沒收之│ │ │ │ │ │ │,新臺幣肆佰│ │ │ │ │ │ │元部分,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23 │98年7月4│臺南市崑山科│杜維恩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日晚上某│技大學附近巷│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時 │子內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扣案之不明廠│ │ │ │ │ │ │牌黑色行動電│ │ │ │ │ │ │話(含0000000│ │ │ │ │ │ │242號門號SIM│ │ │ │ │ │ │卡壹張)及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均沒收之│ │ │ │ │ │ │,新臺幣伍佰│ │ │ │ │ │ │元部分,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24 │98年7月6│臺南市崑山科│朱啟仁 │第二級毒品甲基│丙○○販賣第│ │ │日下午5 │技大學附近巷│ │安非他命1包( │二級毒品,累│ │ │時許 │子內 │ │價值500元) │犯,處有期徒│ │ │ │ │ │ │刑柒年陸月,│ │ │ │ │ │ │扣案之不明廠│ │ │ │ │ │ │牌黑色行動電│ │ │ │ │ │ │話(含0000000│ │ │ │ │ │ │242號門號SIM│ │ │ │ │ │ │卡壹張)及販 │ │ │ │ │ │ │賣第二級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均沒收之│ │ │ │ │ │ │,新臺幣伍佰│ │ │ │ │ │ │元部分,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 │ │ │ │ │ │財產抵償之。│ └──┴────┴──────┴────┴───────┴──────┘ 附表二 ┌──┬─────┬─────┬───────────────────┐ │編號│監察目標 │開始時間 │通話內容 │ ├──┼─────┼─────┼───────────────────┤ │01 │0000000000│2008/12/14│丙○○:喂。 │ │ │ │下午 │李易庭:喂,你太攏嘸愛接。 │ │ │ │06:12:56 │丙○○:我那陣正好等物件,正好等到吶啦│ │ │ │ │李易庭:喔,啊二千甘有法度。 │ │ │ │ │丙○○:好啊。 │ │ │ │ │李易庭:甘吔足漢(離譜)。 │ │ │ │ │丙○○:嘜啦。 │ │ │ │ │李易庭:我甲人一人一千吶。 │ │ │ │ │丙○○:嘜啦。 │ │ │ │ │李易庭:啊你嘜甲我送吶。 │ │ │ │ │丙○○:叨位。 │ │ │ │ │李易庭:我直阮厝。 │ │ │ │ │丙○○:直海安路那喔。 │ │ │ │ │李易庭:沒啦,你甲小支帶你來那。 │ │ │ │ │丙○○:我知。 │ ├──┼─────┼─────┼───────────────────┤ │02 │0000000000│2008/12/15│丙○○:喂。 │ │ │ │下午 │孫治忠:嘿。 │ │ │ │05:04:42 │丙○○:有空過來沒有? │ │ │ │ │孫治忠:多少啊? │ │ │ │ │丙○○:我們有500。 │ │ │ │ │孫治忠:這樣子喔。 │ │ │ │ │丙○○:湊了半天才出來的。 │ │ │ │ │孫治忠:什麼時候到。 │ ├──┼─────┼─────┼───────────────────┤ │03 │0000000000│2008/12/19│孫治忠:喂。 │ │ │ │下午 │丙○○:「阿木」在不在 │ │ │ │04:06:05 │孫治忠:(阿木)現在沒有在,你要送東西│ │ │ │ │ 嘛? │ │ │ │ │丙○○:我看你們要不要啊? │ │ │ │ │孫治忠:你送500塊過來,廠裡一個人都沒 │ │ │ │ │ 有。 │ │ │ │ │丙○○:一個人都沒有。 │ │ │ │ │孫治忠:對啊。 │ │ │ │ │丙○○:你能不能拿1啊?我有急用。 │ │ │ │ │孫治忠:拿一啊?「阿木」有沒有錢我不知│ │ │ │ │ 道? │ │ │ │ │丙○○:我說你有沒有辦法拿一啊?有辦法│ │ │ │ │ 5分鐘就到了。 │ │ │ │ │孫治忠:拿一喔,我跟你講喔,你上次東西│ │ │ │ │ 不好吔。 │ │ │ │ │丙○○:我跟你講,這次保證好的。 │ │ │ │ │孫治忠:好差好差。 │ │ │ │ │丙○○:不不不,只有那一次,沒有辦法這│ │ │ │ │ 個東西。 │ │ │ │ │孫治忠:你給我們講嘛。 │ │ │ │ │丙○○:他拿那麼多次,你看看只有那一次│ │ │ │ │ 吧。 │ │ │ │ │孫治忠:吸個三口就沒有了。 │ │ │ │ │丙○○:我跟你講不會,這次耐烘,東西好│ │ │ │ │ 。我跟你保證。 │ │ │ │ │孫治忠:這次要多一點,多不多。 │ │ │ │ │丙○○:你1000是不是。好拿一千。多多多│ │ │ │ │ 。 │ │ │ │ │孫治忠:我拿1000,我跟你講,我把公家的│ │ │ │ │ 錢先墊了。 │ ├──┼─────┼─────┼───────────────────┤ │04 │0000000000│2008/12/16│丙○○:喂。 │ │ │ │下午 │顏國欽:喂,有聽到沒啦。 │ │ │ │03:55:24 │丙○○:我有聽到。 │ │ │ │ │顏國欽:嘜過有棟過交流道那沒。 │ │ │ │ │丙○○:永康交流道。 │ │ │ │ │顏國欽:永康啦。 │ │ │ │ │丙○○:嘜外多啊。 │ │ │ │ │顏國欽:二啦。 │ │ │ │ │丙○○:喔。 │ │ │ │ │顏國欽:這陣吔棟過嗯。 │ │ │ │ │丙○○:你五點啊五點半。 │ │ │ │ │顏國欽:我這陣嘜,這陣啦。 │ │ │ │ │丙○○:你不是講下班略。 │ │ │ │ │顏國欽:我現在嘜偷走過,看吔赴嘜,你看│ │ │ │ │ 吔賽嘜,那吔賽我隨卡呼你。 │ │ │ │ │丙○○:這陣賣啊。 │ │ │ │ │顏國欽:現在賣喔,是按怎嗯。 │ │ │ │ │丙○○:啊我沒車啊。 │ │ │ │ │顏國欽:現在沒車愛五點半嗯。 │ │ │ │ │丙○○:好不好。 │ │ │ │ │顏國欽:好。 │ │ │ ├─────┼───────────────────┤ │ │ │2008/12/16│顏國欽:喂。 │ │ │ │下午 │丙○○:喂,我甲你講喔,因為我剛才才回│ │ │ │03:55:24 │ 來,你聽我講,我剛才才回來,才│ │ │ │ │ 剛裝完而已,我這次真正乎你量卡│ │ │ │ │ 多欸。 │ │ │ │ │顏國欽:你要叫我跑去到奇美甘對? │ │ │ │ │丙○○:ㄚ無你在那裡等我過去無要緊啊。│ │ │ │ │顏國欽:現在是要我過去奇美嗎? │ │ │ │ │丙○○:嘿,對對對,我甲你講,我乎你看│ │ │ │ │ 量就好啊。 │ │ │ │ │顏國欽:啊? │ │ │ │ │丙○○:我乎你看量,真正美。 │ │ │ │ │顏國欽:你在叨? │ │ │ │ │丙○○:同款那裡下去7-11巷子。 │ │ │ │ │顏國欽:好啊好啊好啊。 │ ├──┼─────┼─────┼───────────────────┤ │05 │0000000000│2008/12/20│丙○○:喂。 │ │ │ │下午 │顏國欽:喂,你這陣直叨。 │ │ │ │04:39:53 │丙○○:我嘜哇五期這略。 │ │ │ │ │顏國欽:啊你沒法度拿來我作工作這吶。 │ │ │ │ │丙○○:我甲你講啦,湯母熊好不好,我甲│ │ │ │ │ 你拜託一下,寶貝熊啦。 │ │ │ │ │顏國欽:現在。 │ │ │ │ │丙○○:吔賽看外多啊。 │ │ │ │ │顏國欽:拿二千就好啦。 │ │ │ │ │丙○○:沒去度三喔,拜託一下老大吔,我│ │ │ │ │ 甲你保證。 │ │ │ │ │顏國欽:三千啦,我看量啦。 │ │ │ │ │丙○○:好你這陣嘜過嗯。 │ │ │ │ │顏國欽:愛外久。 │ │ │ │ │丙○○:慢著我這陣嘜辦手續吶。 │ │ │ │ │顏國欽:辦什手續啊。 │ │ │ │ │丙○○:我甲人調錢啊,過年嘜到啊,不用│ │ │ │ │ 整個屯起來。 │ │ │ │ │顏國欽:愛外多啊。 │ │ │ │ │丙○○:我甲你講嘛,你下班啊嘛,差嘸蓋│ │ │ │ │ 遠,我甲你拜託,我量呼你水啦,│ │ │ │ │ 燒同直7-11那好不好。(半強迫來 │ │ │ │ │ 拿) │ │ │ ├─────┼───────────────────┤ │ │ │2008/12/20│顏國欽:喂。 │ │ │ │下午 │丙○○:喂,你這陣直叨。 │ │ │ │04:50:45 │顏國欽:我現在嘜到麻豆啦。 │ │ │ │ │丙○○:嘎。 │ │ │ │ │顏國欽:出去,按怎吶· │ │ │ │ │丙○○:沒啦,我嘜到啊吶。 │ │ │ │ │顏國欽:好啦。 │ │ │ │ │丙○○:你差不多外久啊。 │ │ │ │ │顏國欽:愛差不十五分,啊沒你賣騎卡過來│ │ │ │ │ 吶。 │ │ │ │ │丙○○:我嘜從阮厝騎出去啦,十五分吔到│ │ │ │ │ 嘜。 │ │ │ │ │顏國欽:吔啦。 │ │ │ ├─────┼───────────────────┤ │ │ │2008/12/20│顏國欽:喂。 │ │ │ │下午 │丙○○:我甲你講嘿錢數賣掛吶,我已經按│ │ │ │04:51:57 │ 算好啊。 │ │ │ │ │顏國欽:好啦。 │ ├──┼─────┼─────┼───────────────────┤ │06 │0000000000│2008/l2/27│熊德仁:喂,哥,一張半。 │ │ │ │上午 │丙○○:什麼一張半? │ │ │ │09:39:32 │熊德仁:一千五。 │ │ │ │ │丙○○:你要的還是誰要的? │ │ │ │ │熊德仁:我要的。 │ │ │ │ │丙○○:你這幾天怎麼都沒打? │ │ │ │ │熊德仁:手機壞掉了。 │ │ │ │ │丙○○:你在哪裡? │ │ │ │ │熊德仁:(窯頭),我爸這裡。 │ │ │ │ │丙○○:怎麼突然要一張半。 │ │ │ │ │熊德仁:我之前存起來。 │ │ │ │ │丙○○:你在哪裡? │ │ │ │ │熊德仁:(窯頭),我爸這裡,東興市場。 │ │ │ │ │丙○○:你到榮民醫院對面85度C。 │ │ │ │ │熊德仁:阿? │ │ │ │ │丙○○:你到榮民醫院對面有上海銀行那邊│ │ │ │ │ 的85度C。你自己一人嘛? │ │ │ │ │熊德仁:對我自己一人。 │ ├──┼─────┼─────┼───────────────────┤ │07 │0000000000│2008/12/14│丙○○:喂。 │ │ │ │上午 │熊德仁:喂,明哥· │ │ │ │07:47:23 │丙○○:嗯。 │ │ │ │ │熊德仁:給我四百。 │ │ │ │ │丙○○:媽,還有四百啦。 │ │ │ │ │熊德仁:沒辦法啊。 │ │ │ │ │丙○○:你晚一點好吧。 │ │ │ │ │熊德仁:你要多久。 │ │ │ │ │丙○○:晚一點我打給你啦,還有四百,媽│ │ │ │ │ ,昨天還有三百的。 │ │ │ │ │熊德仁:我欠你一百啦。 │ │ │ │ │丙○○:現在東西貴你叫我怎麼給啊。 │ │ │ │ │熊德仁:我欠你一百啊。 │ │ │ │ │丙○○:什麼欠一百上次欠二百都還沒給。│ │ │ │ │熊德仁:三百會給你啦。 │ │ │ │ │丙○○:晚一點打給你啦。 │ ├──┼─────┼─────┼───────────────────┤ │08 │0000000000│2008/12/15│(講國語) │ │ │ │上午 │熊德仁:喂。 │ │ │ │10:05:10 │丙○○:喂,你在那裡。 │ │ │ │ │熊德仁:啊有沒有多啊。 │ │ │ │ │丙○○:有啊。 │ │ │ │ │熊德仁:多多少。 │ │ │ │ │丙○○:二百。 │ │ │ │ │熊德仁:他媽個比,那叫多。 │ │ │ │ │丙○○:沒辦法啊。 │ │ │ │ │熊德仁:好。 │ │ │ │ │丙○○:你在那裡。 │ │ │ │ │熊德仁:我十五二十鐘出門我打給你,在你│ │ │ │ │那附近而己啦。 │ │ │ │ │丙○○:好。 │ │ │ ├─────┼───────────────────┤ │ │ │2008/12/15│丙○○:喂。 │ │ │ │上午 │熊德仁:喂,明哥你在那裡啊。 │ │ │ │10:19:46 │丙○○:俗俗賣知不知道,後甲圓環。 │ │ │ │ │熊德仁:後甲圓環俗俗賣那邊喔。 │ │ │ │ │丙○○:到了時打給我。 │ ├──┼─────┼─────┼───────────────────┤ │09 │0000000000│2008/12/17│丙○○:你找我幹麼? │ │ │ │下午 │熊德仁:五百。 │ │ │ │04:37:23 │丙○○:啊? │ │ │ │ │熊德仁:五百。 │ │ │ │ │丙○○:我等一下打給你好不好? │ │ │ │ │熊德仁:你等一下打給我喔。 │ │ │ │ │丙○○:我等一下打給你,馬上打給你。 │ │ │ │ │熊德仁:好好好。 │ ├──┼─────┼─────┼───────────────────┤ │10 │0000000000│2008/12/15│丙○○:我裝裝欸馬上過啦。 │ │ │ │下午 │張智淵:啊? │ │ │ │10:03:42 │丙○○:我裝裝欸馬上過啦。 │ │ ├─────┼─────┼───────────────────┤ │ │ │2008/12/15│丙○○:我甲你拜託一下甘好,你到五王國│ │ │ │下午 │ 小大門口好不好? │ │ │ │10:44:56 │張智淵:喔,好阿。 │ │ │ │ │丙○○:我無法度過去,誰過你甘知,德明│ │ │ │ │張智淵:喔 │ │ │ │ │丙○○:伊駛那個VOLVO車,大台,黑色 │ │ │ │ │張智淵:嗯嗯嗯 │ │ │ │ │丙○○:你現在馬上過去,他在那裡等就久│ │ │ │ │ 阿,我熊熊忘記了 │ │ │ │ │張智淵:誰阿 │ │ │ │ │丙○○:德明 │ │ │ │ │張智淵:安泥喔 │ │ │ │ │丙○○:伊駛那個VOLVO車,在五王國小門 │ │ │ │ │ 口 │ │ │ │ │張智淵:不是你喔 │ │ │ │ │丙○○:不是,德明啦 │ │ │ │ │張智淵:喔喔喔 │ │ │ │ │丙○○:我甲你講,在那一邊門你知無 │ │ │ │ │張智淵:嗯 │ │ │ │ │丙○○:你兩邊攏看一下,VOLVO車阿,大 │ │ │ │ │ 台的,黑色的 │ │ │ │ │張智淵:嗯嗯嗯嗯 │ ├──┼─────┼─────┼───────────────────┤ │11 │0000000000│2008/12/16│丙○○:喂。 │ │ │ │下午 │張智淵:嗯。 │ │ │ │11:04:30 │丙○○:我有經過你那裡,你要無? │ │ │ │ │張智淵:不要。 │ │ │ │ │丙○○:係安那? │ │ │ │ │張智淵:無錢啊。 │ │ │ │ │丙○○:無錢啊。 │ │ │ │ │張智淵:嗯,最近攏乎人欠錢,你娘ㄚ欠甲│ │ │ │ │ … │ │ │ │ │丙○○:蝦米? │ │ │ │ │張智淵:攏乎人欠錢啦,無法度啦· │ │ │ │ │丙○○:我乎你,你明天有法度乎我無? │ │ │ │ │張智淵:啊? │ │ │ │ │丙○○:我乎你,你明天有法度乎我無? │ │ │ │ │張智淵:我不敢確定啦· │ │ │ │ │丙○○:你就知影我攏急用錢欽,我現在晚│ │ │ │ │ 上沒急啊啊。 │ │ │ │ │張智淵:我知影啦。 │ │ │ │ │丙○○:嘿啊,你明天中午之前有法度乎我│ │ │ │ │ 拿不要緊啊,因為我明天中午要補│ │ │ │ │ 貨,看你啊。 │ │ │ │ │張智淵:我就是不敢確定啊,裡面都剩下零│ │ │ │ │ 錢。 │ │ │ │ │丙○○:我可以做安那啦,真正啦,你丫講│ │ │ │ │ 你拿去你中午乎我。 │ │ │ │ │張智淵:無我甲你講啦,我明天中午 │ │ │ │ │ 拿,我若有欸時陣,盡量籌乎多,│ │ │ │ │ 甲你拿安那甘好? │ │ │ │ │丙○○:ㄚ我量卡多乎你,你困難我就用卡│ │ │ │ │ 多乎你。 │ │ │ │ │張智淵:像那天… │ │ │ │ │丙○○:我甲你講啦,你先聽我講,喔,這│ │ │ │ │ 匹喔,這匹一點點溼,就有效果欽│ │ │ │ │ ,真正欽,我用乎你你就知啊,我│ │ │ │ │ 這個也是剛好人家急用有無,甲我│ │ │ │ │ 麻煩欸叫我替伊賣,所以我就量用│ │ │ │ │ 卡美A乎你,安那好不好, │ │ │ │ │張智淵:好,OK 啦。 │ ├──┼─────┼─────┼───────────────────┤ │12 │0000000000│2008/12/17│丙○○:喂。 │ │ │ │下午 │張智淵:嘿。 │ │ │ │09:56:12 │丙○○:這二天攏無消息欽。 │ │ │ │ │張智淵:哪有那個無消息欸? │ │ │ │ │丙○○:啊? │ │ │ │ │張智淵:你為安那卡欸無消息? │ │ │ │ │丙○○:你啦。 │ │ │ │ │張智淵:嘿,丫安那? │ │ │ │ │丙○○:你有甲那個誰拿,「安平」喔? │ │ │ │ │張智淵:無啊,卡有咧。 │ │ │ │ │丙○○:丫無那會這二天攏無消息? │ │ │ │ │張智淵:最近卡歹過啊。 │ │ │ │ │丙○○:啊? │ │ │ │ │張智淵:你又沒有法度甲我幫忙。 │ │ │ │ │丙○○:現在咧? │ │ │ │ │張智淵:現在?有啦有卡鬆啊。 │ │ │ │ │丙○○:現在過嗎? │ │ │ │ │張智淵:嘿啊。 │ │ │ │ │丙○○:喔,好好好。 │ ├──┼─────┼─────┼───────────────────┤ │13 │0000000000│2008/12/18│丙○○:喂。電話怎麼都不接。 │ │ │ │下午 │張智淵:喂,怎沒接? │ │ │ │08:41:09 │丙○○:你幫我出五。 │ │ │ │ │張智淵:五,五千? │ │ │ │ │丙○○:什麼五千~笑。五百。 │ │ │ │ │張智淵:五百。等一下好不好? │ │ │ │ │丙○○:多久? │ │ │ │ │張智淵:聽我說,你身上有沒有錢。你放著│ │ │ │ │ 的要還別人的,那都沒關係,我準│ │ │ │ │ 時給你。看你有沒有預留明天或後│ │ │ │ │ 天要用的? 都沒關係。你先動用沒│ │ │ │ │ 關係,明後天我還給你。 │ │ │ │ │丙○○:沒啦,沒辦法啦。好啦,沒關係。│ │ │ │ │張智淵:多久? │ │ │ │ │丙○○:不會很久啦,等我五期回來,五期│ │ │ │ │ 順路。 │ │ │ │ │張智淵:那是別人吩咐的,差不多多久,我│ │ │ │ │ 要跟人家連絡。 │ │ │ │ │丙○○:誰啦? │ │ │ │ │張智淵:朋友啦。 │ │ │ │ │丙○○:你不拿嗎?湊湊一千五。 │ │ │ │ │張智淵:沒辦法啦。 │ │ │ │ │丙○○:給你好點也沒辦法喔。 │ │ │ │ │張智淵:沒辦法。多久? │ │ │ │ │丙○○:差不多一小時。 │ ├──┼─────┬─────┬───────────────────┤ │14 │0000000000│2008/12/30│杜維恩:對不對?阿你在睡覺喔? │ │ │ │下午 │丙○○:兩點四十分好不好,你在哪裡? │ │ │ │02:30:00 │杜維恩:我在我家 │ │ │ │ │丙○○:我到了再打電話給你 │ │ │ │ │杜維恩:好 │ │ ├─────┼─────┼───────────────────┤ │ │ │2008/12/30│你現在拿的貨、真的爛到不行!還有燒不溶│ │ │ │下午 │的勒!(簡訊) │ │ │ │05:47:58 │ │ ├──┼─────┼─────┼───────────────────┤ │15 │0000000000│2008/12/13│杜維恩:身軀頂現在有貨嘛。 │ │ │ │下午 │丙○○:嘿按怎。 │ │ │ │01:53:47 │杜維恩:你有嘛。 │ │ │ │ │丙○○:你甲我講啊。 │ │ │ │ │杜維恩:卡晚我甲你拿一千好啦。 │ │ │ │ │丙○○:按吶喔。 │ │ │ │ │杜維恩:我用現金甲你拿。 │ │ │ │ │丙○○:幾點。 │ │ │ │ │杜維恩:卡下午略。 │ │ │ │ │丙○○:好好。 │ │ │ │ │杜維恩:不過我先甲你,我沒法度過,我今│ │ │ │ │ 天略沒閒喔。 │ │ │ │ │丙○○:好。 │ │ │ │ │杜維恩:按吶好不好,按吶應該嘜對你那個│ │ │ │ │ 吧。 │ │ │ │ │丙○○:嘜啦。 │ │ │ │ │杜維恩:按吶我卡呼你。 │ │ │ │ │丙○○:你大約幾點。 │ │ │ │ │杜維恩:嘿六七那裡吧。 │ │ │ │ │丙○○:好。 │ ├──┼─────┼─────┼───────────────────┤ │16 │0000000000│2008/12/20│該說的我說了、該做的也做了!我已經幫你│ │ │ │下午 │幫到無怨無悔了…而且昨天那邊有兩千的量│ │ │ │09:08:00 │嗎?算了…不想多說什麼!該怎麼做你自己│ │ │ │ │清楚就好了…(簡訊) │ ├──┼─────┼─────┼───────────────────┤ │17 │0000000000│2008/08/26│蔣博存:喂。 │ │ │(蔣博存)│23:30:54 │丙○○:喂。 │ │ │ │ │蔣博存:是。 │ │ │ │ │丙○○:我倫仔他朋友。 │ │ │ │ │蔣博存:是。 │ │ │ │ │丙○○:現在怎麼樣? │ │ │ │ │蔣博存:你半個多少?(半個毒品多少錢) │ │ │ │ │丙○○:是半錢還是怎麼樣?(半個指半錢) │ │ │ │ │蔣博存:是啊。 │ │ │ │ │丙○○:我65。(毒品價格) │ │ │ │ │蔣博存:多重? │ │ │ │ │丙○○:18。(毒品重量) │ │ │ │ │蔣博存:60買得到嗎? │ │ │ │ │丙○○:好啦,我下次60給你啦。 │ │ │ │ │蔣博存:是。 │ │ │ │ │丙○○:我現在這裡有2批啦,一批是不算 │ │ │ │ │ 溼啦,有一點濕濕的,一批是奈烤│ │ │ │ │ 的這批也不錯,看你要這批還是要│ │ │ │ │ 乾的啦。 │ │ │ │ │蔣博存:你如果手上有多的話,2個各l啊,│ │ │ │ │ 了以後比較好看的,我就現。 │ │ │ │ │丙○○:你在那裡? │ │ │ │ │蔣博存:我人在五期啊? │ │ │ │ │丙○○:我現在也在五期,你在那裡?你告 │ │ │ │ │ 訴我靠近那裡就好了。 │ │ │ │ │蔣博存:我現在人在北海。 │ │ │ │ │丙○○:我靠近金萬象那裡啊。 │ │ │ │ │蔣博存:你如果現在有空沒有幹什麼,我現│ │ │ │ │ 在馬上過去萬象那裡? │ │ │ │ │丙○○:我要裝啊,因為我這個都拆開的啊│ │ │ │ │蔣博存:我有地方,還有尺給你做工作。 │ │ │ │ │ (分裝尺) │ │ │ │ │丙○○:你有地方哦? │ │ │ │ │蔣博存:對。 │ │ │ │ │丙○○:在那裡? │ │ │ │ │蔣博存:龍城。 │ │ │ │ │丙○○:龍城。 │ │ │ │ │蔣博存:可以說是廁所就可以用了啦。 │ │ │ │ │丙○○:沒關係,你龍城,我打給你,你告│ │ │ │ │ 訴我幾號房就好了。 │ │ │ │ │蔣博存:我現在馬上過去,到了打給你,你│ │ │ │ │ 又沒有顯號碼。 │ │ │ │ │丙○○:你是要開房間嗎? │ │ │ │ │蔣博存:沒有啦,現在託是我本來那裡就有│ │ │ │ │ 朋友在那裡啦。 │ │ │ │ │丙○○:你有朋友在那裡哦。 │ │ │ │ │蔣博存:因為我想說公共廁所1樓那個就很 │ │ │ │ │ 好了。 │ │ │ │ │丙○○:要在那裡哦? │ │ │ │ │蔣博存:不然可以在3樓,3樓更筧。 │ │ │ │ │丙○○:在廁所哦? │ │ │ │ │蔣博存:不然我們碰面的時候再講好不好? │ │ │ │ │丙○○:好。 │ │ │ │ │蔣博存:我差不多5-10分鍾到。 │ │ │ │ │丙○○:不用那麼快,你差不多15分鐘可不│ │ │ │ │ 可以。 │ │ │ │ │蔣博存:現在11點,我們11點半,你打給我│ │ │ │ │ 因為我不知道你電話。 │ │ │ │ │丙○○:現在11點半了啊。 │ │ │ │ │蔣博存:那我們就約半小時後。 │ │ │ │ │丙○○:好。 │ │ │ ├─────┼───────────────────┤ │ │ │2008/08/27│蔣博存:喂。 │ │ │ │0:02:52 │丙○○:你現在那裡? │ │ │ │ │蔣博存:龍城。 │ │ │ │ │丙○○:你在龍城嗎? │ │ │ │ │蔣博存:對。 │ │ │ │ │丙○○:幾號房? │ │ │ │ │蔣博存:你現來廁所啦。 │ │ │ │ │丙○○:什麼? │ │ │ │ │蔣博存:他後面不是有一個安全門。 │ │ │ │ │丙○○:後面有一個安全門,我不知道啊。│ │ │ │ │蔣博存:你就從1樓走去他的廁所,你就大 │ │ │ │ │ 門進來,那個右手邊。 │ │ │ │ │丙○○:左手邊哦? │ │ │ │ │蔣博存:對5開頭的房間。 │ │ │ │ │丙○○:從左手邊手走哦? │ │ │ │ │蔣博存:對。 │ │ │ │ │丙○○:再來呢? │ │ │ │ │蔣博存:然後你走中間那條(斷訊) │ │ │ ├─────┼───────────────────┤ │ │ │2008/08/27│丙○○:喂。 │ │ │ │l:13:07 │蔣博存:我5分鍾就到了啊。 │ │ │ │ │丙○○:你可不可以轉過來府前路。 │ │ │ │ │蔣博存:對府前路怎麼樣? │ │ │ │ │丙○○:我在府前路與金華路口這裡。 │ │ │ │ │蔣博存:好。 │ │ │ ├─────┼───────────────────┤ │ │ │2008/08/27│丙○○:喂 │ │ │ │l:21:52 │蔣博存:喂,我也沒看到人啊。 │ │ │ │ │丙○○:你是到右手邊那間嗎? │ │ │ │ │蔣博存:統一超商過去嗎? 你現在是說在那│ │ │ │ │ 個金華路要過去那一邊? 過五期還│ │ │ │ │ 是? │ │ │ │ │丙○○:你在統一超商那裡我過去找你 │ ├──┼─────┼─────┼───────────────────┤ │18 │0000000000│2008/09/03│丙○○:喂。 │ │ │(蔣博存)│l2:48:07 │蔣博存:喂 │ │ │ │ │丙○○:是。 │ │ │ │ │蔣博存:你現在意思如何? │ │ │ │ │丙○○:沒有啦,我和他講一下,那「東西│ │ │ │ │ 」人家的。 │ │ │ │ │蔣博存:現在重點是趕在一個要來的路上。│ │ │ │ │ (有人要來買) │ │ │ │ │丙○○:他要拿多少? │ │ │ │ │蔣博存:l仟啊。(l仟元毒品) │ │ │ │ │丙○○:好啦,我馬上打給你。 │ │ │ │ │蔣博存:好。 │ │ │ ├─────┼───────────────────┤ │ │ │2008/09/03│蔣博存:喂。 │ │ │ │l2:52:00 │丙○○:喂,你來2樓電梯好不好? │ │ │ │ │蔣博存:好,我這邊還是另外那一邊。 │ │ │ │ │丙○○:大門進來… │ │ │ │ │蔣博存:沒有啦,看是我這邊,還是另外那│ │ │ │ │ 一邊。 │ │ │ │ │丙○○:另外一邊。 │ │ │ │ │蔣博存:好。 │ ├──┼─────┼─────┼───────────────────┤ │19 │0000000000│2008/09/08│蔣博存:喂。 │ │ │(蔣博存)│l8:15:50 │丙○○:存啊。 │ │ │ │ │蔣博存:是。 │ │ │ │ │丙○○:你要不要半半?(毒品重量) │ │ │ │ │蔣博存:多少啊? │ │ │ │ │丙○○:啊。 │ │ │ │ │蔣博存:多少啊? │ │ │ │ │丙○○:你現金嗎,馬上去馬上有嗎? │ │ │ │ │蔣博存:是啊。 │ │ │ │ │丙○○:3000。 │ │ │ │ │蔣博存:3000夠不夠重? │ │ │ │ │丙○○:你試嗎,我都帶過去嗎。 │ │ │ │ │蔣博存:我有尺啊。 │ │ │ │ │丙○○:是啊,我都帶過去啊。 │ │ │ │ │蔣博存:好啊。 │ │ │ │ │丙○○:你那裡現金有多少? │ │ │ │ │蔣博存:3仟1佰多元啊。 │ │ │ │ │丙○○:好啊,我現在過去嗎? │ │ │ │ │蔣博存:你多久到? │ │ │ │ │丙○○:我…應該10分鐘吧。 │ │ │ │ │蔣博存:好,10分鐘內,快啊。 │ │ │ │ │丙○○:好。 │ │ │ ├─────┼───────────────────┤ │ │ │2008/09/08│丙○○:喂。 │ │ │ │l8:31:51 │蔣博存:喂。 │ │ │ │ │丙○○:是。 │ │ │ │ │蔣博存:一樣那間嗎? │ │ │ │ │丙○○:那一間? │ │ │ │ │蔣博存:一樣我上次。 │ │ │ │ │丙○○:3樓嗎? │ │ │ │ │蔣博存:不是啦 │ │ │ │ │丙○○:沒有啊。 │ │ │ │ │蔣博存:那你現在在幾樓? │ │ │ │ │丙○○:我們就去廁所啦。 │ │ │ │ │蔣博存:那裡好嗎? │ │ │ │ │丙○○:對啦。 │ │ │ │ │蔣博存:你要怎麼那個? │ │ │ │ │丙○○:我現在房裡面不方便啊。 │ │ │ │ │蔣博存:這樣哦。 │ │ │ │ │丙○○:對,對,對。 │ │ │ │ │蔣博存:像上次人家跑到3樓去看我。 │ │ │ │ │丙○○:不會啦,那沒有,安啦。 │ │ │ │ │蔣博存:現在要去幾樓? │ │ │ │ │丙○○:3樓啦。 │ │ │ │ │蔣博存: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