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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

聲請人
黃愛月
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相對人
黃正忠
相對人
吳雅雯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院以103年度家聲字第70號案受理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丙○○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聲字第70號裁定確定在案,其中裁定主文第二項載明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甲○○負擔負擔。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訟事件,依上開規定計算其請求之標的價額,共各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按上揭給付扶養費之裁定主文第二項所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乙○○、甲○○各應負擔之聲請費用為1,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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