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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桂美余玟慧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建成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下稱本案)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前曾承審聲請人於民國102年間提起之102年度新簡字第365號案件(下稱另案),其因涉嫌明知而故意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公共危險罪,業經聲請人於103年2月13日、104年6月30日提起刑事告訴,依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應開始偵查,足認承審法官具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又聲請人足疑本案與另案承審法官涉嫌行使偽造文書及公共危險罪而提出告訴,承審法官因此會心生不滿而作出違背法律之判決,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惟本案於104年12月3日首次送達通知書與聲請人,承審法官竟未依上開法條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即通知聲請人進行辯論,客觀上足疑使聲請人受不公平之審判。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本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有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相對人林建成以本件聲請人重覆提告,使其長期飽受累訴之苦而訴請聲請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即本案)繫屬在案;另訴外人熱帶嶼公寓管理委員會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新市簡易庭審理以102年度新簡字第365號判決本件聲請人敗訴,因本件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另案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案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固主張本案與另案承審法官為同一人,其於另案曾以承審法官涉犯行使偽造文書及公共危險罪提起刑事告訴,足疑承審法官會心生不滿而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云云。惟查,本案與另案承審法官為同1人之事實,固屬無訛,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告訴,核與本案無關,且聲請人所指承審法官因此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並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判斷是否有其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存在,亦未釋明承審法官於本案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之客觀事實,僅片面以其主觀臆測之詞為據,實不足以認定有何聲請迴避之原因事實。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提供法院與他造當事人之目的,係為便利法院及他造當事人瞭解對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進而有效於訴訟程序之遂行,此與法官執行職務有無偏頗之虞無關,自不生因執行職務而生偏頗之虞之結果,是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亦屬無據。從而,聲請人前揭主張本案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之事由,因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符,且未提出其他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本案承審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殊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究有何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是聲請人依上開法條聲請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云云,洵屬無據,自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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