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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周素秋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 年度新小調字第427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院新市簡易庭105 年度新小調字第427號(下稱本案)損害賠償事件法官李音儀,先前承審聲請人另案為原告之105 年度新小字第386 號事件,涉嫌明知而故意行使偽造文書罪,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30日、105 年11月30日對承審法官提起刑事告訴,依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應開始偵查。承審法官恐因此心生不滿,因而作出違背法律之判決,足認本案承審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且本案承審法官審理聲請人另案為原告之104 年度新小字第212 號事件,原告105 年10月17日民事準備書狀第2 點曾爭執被告所執之住戶規約中,並無被告答辯事及理由之規定,本案承審法官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6 條之規定,就上述住戶規約加以調查,竟未為調查復未於判決理由書說明,依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客觀上足認、足疑本案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本案承辦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固定有明文。惟依前揭法文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法官調查證據命行鑑定及庭訊多次,亦不能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分別著有69年台抗字第457 號、31年抗字第229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法官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他方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對之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86年度台抗字第265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為聲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經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聲明異議後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以105年度新小調字第427號(即本案)繫屬在案;另聲請人曾以相對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新市簡易庭審理以105年度新小字第386號判決聲請人敗訴(尚未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固以前詞聲請本案承審法官迴避,惟此尚不足以認本案承審法官於本案調解程序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抗告人因此存有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法官將為不公平之審判。此外,聲請人雖指稱承審法官因此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卻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判斷是否有其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亦未釋明承審法官於本案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之客觀事實,僅片面以其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審理本案有偏頗之虞,自嫌乏據。又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未調查抗告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依調查證據,揆之前開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僅係聲請人主觀上認承審法官之指揮訴訟欠當,對聲請人不利,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故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法官迴避,亦無足採。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本案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之事由,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均不符,且未提出其他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釋明本案承審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殊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究有何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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