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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劉宗治

      徐芳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856元(計算式:248,880元+223,116元+271,860元=743,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廖耿裕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則上訴人廖耿裕因訴訟救助暫免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用,然上訴人劉宗治、徐芳妙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2,2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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