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劉宗治
徐芳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856元(計算式:248,880元+223,116元+271,860元=743,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廖耿裕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則上訴人廖耿裕因訴訟救助暫免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用,然上訴人劉宗治、徐芳妙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2,2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