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施介元田玉芬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江茂志
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 年7 月17日109 年度南小字第266 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68條、第469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及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上訴人在原審提出模糊不清證物影本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提出之汽車保險計算書影本、發票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估價單影本、汽車受損照片影本等證物或文書,內容模糊不清,亦無法證明與本件有何關連性及必要性,其中估價單疑似同一人筆跡,應屬變造,上訴人否認其真實及文書內容的真正。

㈡就上訴人要求調查證據部分:原審法官要求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證明被上訴人提出的影本證據不是真實的,上訴人要求當庭勘驗行車記錄器影像,或送往公正學術單位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問題,原審法官當庭表示拒絕。上訴人要求傳訊本案相關數位證人及承辦警員到庭作證接受詰問,原審法官亦表示不願傳訊。

㈢就被上訴人起訴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時效是否完成部分:第一次開庭時被上訴人就不到庭也沒請假,原審法官竟然要求上訴人,再給被上訴人一次機會,不要要求原審法官依民事訴訟法駁回原告之訴,上訴人拒絕並要求書記官記載於筆錄,最後一次開庭時,原審法官延誤40分鐘以上開庭,這時又不見被上訴人到庭,上訴人再次要求依民事訴訟法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此時原審法官強迫上訴人不能離開,留在現場等被上訴人到庭,被上訴人起訴後,延宕近5 個月不繳裁判費,原審法官竟然沒有駁回被上訴人起訴。

㈣就被上訴人撤回對另一相對人林家和起訴部分: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林家和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是造成這場事故的最主要的肇事禍首,是主要的加害人,被上訴人撤回對相對人林家和的起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件的所有當事人?不無疑問。原審卷也無被上訴人與另一相對人林家和的和解書,似有隱情,對於撤回,原審也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被上訴人的關係人也是有過失。

㈤就被上訴人代位求償金額部分:本件訴訟前,被上訴人先後當眾提示三張不同金額落差極大的影本估價單收據,訴訟後,起訴狀附的影本估價單收據是新臺幣(下同)12,164元,民國109年4月8日被上訴人當庭表示扣除折舊後求償金額為7,195元,上訴人當庭要求記載於筆錄,事後閱卷時發現這段記錄已不見,則被上訴人多次提出不同的金額,分不清哪一次才是真的跟本案有關連性及必要性的維修費用?而106年12月4日警方在現場拍攝的正面照片,顯示被上訴人的後保桿相當完好,看不出有需要更換整支後保桿的需要。經請教原廠維修技師被告知並不需要更換整支後保桿,只需受損部位烤漆修補即可,費用報價約3,000元,若堅持要更換全新整支後保桿,更換費用報價10,000元。非原廠的汽車維修廠更表示不需要這麼高的費用來更換全新整支後保桿。

㈥就被上訴人是否有代位求償權部分:依原審卷顯示,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損害賠償事故的當事人,無損害請求權,無資格用原告的身份參與本件有關之任何訴訟。

㈦原審判決引述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南市交鑑字1071084624號意見書(下稱系爭意見書)與檢察官勘驗筆錄部分:這兩份資料認定南轅北轍,原審法官引用在一起,理由互相矛盾。檢察官勘驗筆錄是粗略記錄於行車記錄器影像,系爭意見書是外力介入所製作與行車記錄器影像及另與現場事證完全不符。

㈧就系爭意見書部分:均未出具所有出席參與鑑定委員具結簽名的書面文件,製作文書者或鑑定委員不敢出庭接受詰問,結果並與前後行車紀錄器影像事證背道而馳。

㈨就台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的初判意見表部分:林家和與吳若瑜肇事前所看到的景象,與上訴人看到的事也景物不一樣,上訴人被地形地物及被告吳若瑜的車擋住視線,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㈩就行車紀錄器影音檔部分:由行車紀錄器影音檔可知事故發生時林家和和吳若瑜均有肇逃意圖。就訴外人吳若瑜與訴外人林家和肇責部分:如果沒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怎會造成後續的事故。故相對人林家和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注意左、右來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從路口快速衝出為肇事主因,應負絕對的肇事責任。上訴人被地形地物擋住視線,延遲反應時間,發現時,右側是鐵路便道圍牆無法閃躲,並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林家和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吳若瑜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以隨時準備煞停之過失,伊兩人的肇事因素,依經驗法則常理判斷,是導致上訴人的後續受到傷害有絕對因果關係。聲明:⒈原審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78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則依同法第436條之2 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71條第1項規定,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始合上訴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泛言原判決之論斷違法,並未依前揭意旨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反上開法令之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