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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福來洪碧雀余玟慧

再審原告
沈傳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慶城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204,516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204,516元。茲因再審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該裁定准否確定前,再審原告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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