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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家瑛陳䊹伊許育菱

聲請人
張閔景
兼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既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承審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事件之承辦法官,亦是本院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案件被吿法官之一,該法官應自行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吳佳龍、張雯峰、陳偉仁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05號受理後,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以聲請人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訴而告終結乙節,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審認無訛。是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既經裁定駁回而告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承審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亦無影響審判之公平。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陳䊹伊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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