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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玉萱洪碧雀王獻楠

上訴人
林瑞文
被上訴人
蔡宗興

追加被告 蔡依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因涉及審級利益問題,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即明。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即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始屬之。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於102年間向勝立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所簽發面額15萬元之本票1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簽發時並未填載日期,且該借貸已清償完畢,被上訴人未返還系爭本票竟持之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本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經原審以【上訴人前以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列被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執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109年12月3日以109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判決駁回,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6號(以下簡稱前案訴訟)駁回上訴確定,互核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之事實,兩訴訟顯然均爭執其係向勝立當舖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當時未在本票上填載日期,該借款已於103年1月14日清償完畢,並未向國鑫當舖或被上訴人借款之情,且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所持之抗辯理由,亦與前案訴訟一致,由此可見前案訴訟與本件訴訟實皆基於系爭本票未填載發票日、債權已清償不存在,及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借貸而為相同主張及爭執,而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之主張及被上訴人抗辯之理由,已於前案訴訟列為重要爭點而經兩造充分攻防,應有「爭點效」之適用】為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起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本件上訴,主張因為蔡依芳係幕後之金主,爰追加蔡依芳為本件被告,上訴聲明則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系爭本票裁定所為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被上訴人(追加被告)蔡依芳溢領金額70,250元請求權。

(二)惟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向勝立當舖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當時未在本票上填載日期,被上訴人為當時勝立當舖經手人,該借款已於103年1月14日清償完畢,並未向國鑫當舖或被上訴人借款】,上訴後主張之事實則變更為追加被告蔡依芳係幕後金主,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之訴之基礎事實與其在原審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就辯論及調查證據之範圍大不相同,難認兩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上訴人於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蔡依芳為被告,該追加之訴與原訴係對不同之當事人請求,並非訴之聲明範圍之擴張,且無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情,並損及追加被告蔡依芳之審級利益,有害其程序權之保障。又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餘地。且被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亦表示不同意其追加(見本院卷第168至169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追加被告蔡依芳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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