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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3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高榮宏林中如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伯爵大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台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1件附卷可稽,且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7日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尚未提出理由書。從而,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既未表明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用新台幣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3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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