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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七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七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一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於偵查時之自白;⑵證人朱益良之證述;⑶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各一紙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期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七三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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