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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6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652號

原告
黃昱維
法定代理人
黃宏昇
法定代理人
蘇珠環
被告
王百能
被告
臺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住同上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

決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王百能及臺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據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次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復據民法第186條所規定。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 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故意或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被告臺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六年三班之學生,導師為被告王百能,其自民國100年2月起(即五年級下學期)至101年3月下旬(即六年級下學期),多次遭同學溫凱潔糾眾霸凌,致身心嚴重受創等事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溫凱潔及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以被告王百能導師對於校園霸凌事件,應阻止、能阻止其發生,竟一再容忍原告持續遭受霸凌侵害,亦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等事由,併依民法184條第1項及第188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王百能及其僱用人之被告台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惟查,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係屬給付行政之一種,亦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法務部81年5月11日法律字第06909號、98年7月29日法律字第0980020644號等函文要旨參照)。又執行職務之範圍,應以社會通念作客觀之觀察,凡屬於該公務員職務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及與履行職務有直接及內在關聯性之行為,均包括在內。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王百能為被告台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六年三班導師,輔導或管教學生,防止校園霸凌事件之發生,俾使學生得於身心安全無虞之環境受教,乃教育給付行政範疇,應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故被告王百能執行教職縱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益之情事,依前段規定及說明,原告祇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尚不能逕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王百能及臺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末查,請求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於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未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前段規定亦明。故原告如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亦應先踐行前述法定前置程序,始為合法,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規定,請求被告王百能及臺南市安南區安慶國民小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就原告此部分之訴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65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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