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沈傳緒
- 送達代收人
- 石清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吳慶城、
張國峯、陳宏明、王翊甄、陳仲和、徐億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51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