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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9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佳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9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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