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茆臺雲王明宏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0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永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永隆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永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及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徐永隆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附表編號二至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份,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八年;其中編號二、三未為上訴確定,編號四、五則上訴,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核附表編號二至編號五等四罪,其行為時點均在九十九年六月七日附表編號一之罪判決確定前,係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與刑法第五十條所示之要件並無不符,合先敘明。又附表編號一之罪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四至五各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七一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