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志誠吳森豐彭喜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翔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43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妥適之判決,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有上訴狀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嗣經原審法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99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偽造公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