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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董武全賴純慧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原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原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涂原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見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16 號判決附表編號02、03),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4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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