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原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原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涂原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見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16 號判決附表編號02、03),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