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博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博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博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博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