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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明發吳志誠林逸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明異議人
陳一龍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103年度執更強字第26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竊盜、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8月、7月,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0年度執更助申字第46號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100年12月10日100年南所分監總名出證字第1654號出監證明可證,受刑人執行期滿日原本是101年1月1日,因受刑人在臺南分監時未違反監規及累進處遇之關係,縮刑32日,故執行期滿日為100年12月10日。

㈡本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453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由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更強字第262號指揮書執行,然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業已執行完畢,檢察官僅於備註2說明註銷台南地檢100年度執更助申字第46號指揮書,換發本件執行指揮書,並於備註3說明附表編號1、2竊盜罪4月、8月已執行完畢,未併予扣除附表編號3、4已執行完畢之刑期,以致附表編號3、4已執行完畢之刑期不能計入累進處遇分數,至今未能申報假釋,對受刑人顯然不利,核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98年度易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88、8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彰化地院99年度簡字第19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上訴後為該院99年度簡上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盜、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98年度訴緝字第37號98年度易字第465號、98年度易緝字第27號、97年度訴字第1370號、99年度易字第61號、99年度訴字第238號合併判決,上訴後,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就如附表編號3至12所示共23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諭知刑前強制工作確定;上開案所處有期徒刑4月業於98年7月15日執行易科罰金,案所處有期徒刑8月業於99年7月14日執行刑期出監。案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6320號囑託臺南地檢署100年度執助字第19號執行,刑期自100年1月14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止。

㈡本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453號嗣就、案(即附表編號

1、2)所處之刑,與案中附表編號3至11所處之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03年度執更字第262號指揮書執行,該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為100年10月14日,執行期滿日為106年12月28日,註銷先前之臺南地檢署100年度執更助申字第46號指揮書,並於備註欄記載97年8月7日至97年11月27日羈押計113日及99年7月14日至100年1月13日羈押計184日折抵刑期合計297日;、案(即附表編號1、2)所處有期徒刑4月、8月均已執行完畢,應予扣除刑期,尚應執行徒刑4年10月。

㈢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雲林地檢署103年執更強字第262號執行指揮書、各該刑事案件確定判決、雲林地院100年度聲字第42號、本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453號定應執行刑裁定及本院103年10月29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並經調取雲林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41號、100年度執更字第233號、103年度執更字第262號及臺南地檢署100年度執更助字第46號等執行案卷核閱無訛。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故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該數罪之執行完畢,係指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在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認為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8號99年度台抗字第496號、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又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原則上應由檢察官指揮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此項指揮執行裁量權之行使,乃基於刑事訴訟法之明示授權,檢察官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酌正確、適當之執行方式,倘無裁量濫用、逾越裁量情事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或摻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即屬合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裁定參照)。受刑人聲明異議雖主張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更強字第262號執行指揮書未扣除已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3、4之刑不當云云,雖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100年12月10日100年南所分監總名出證字第1654號出監證明在卷可稽。惟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共計24罪(即前述、案各1罪、案共22罪)業經本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45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由雲林地檢署以103年3月19日103年度執更強字第262號指揮書執行,並註銷臺南地檢署100年度執更助申字第46號指揮書(即雲林地院100年度聲字第42號就附表編號1至4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參之前揭說明,附表編號3、4即難謂已全部執行完畢。又上開指揮書雖僅扣除前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2之刑期,未扣除附表編號3、4之刑期,然其記載之刑期起算日係回溯至100年10月14日起算,扣除在該起算日前已經執行之附表編號1、2之刑期,及羈押日數合計297日全部折抵刑期,而因附表編號3、4之刑期在該100年10月14日日尚在執行中,始未予扣除,此項刑期核算結果,已據雲林地檢署103年10月16日雲檢培103執更262字第26416號函、103年12月12日雲檢培強103執更262字第32279號函覆自100年10月14日起算刑期對受刑人並無不利在卷(見本院卷第54、95頁),而刑之執行既屬檢察官之職權,上開刑期之計算既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執此異議,難謂有理由。至於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即受刑人所餘刑期應以何者為計算基準?可否累進處遇?均屬監獄之矯正事務,非檢察官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參照)。從而,受刑人聲明異議,主張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已於100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尚有誤解,另以上開指揮書未扣除附表編號3、4刑期,將影響其累進處遇分數,致其未能申報假釋云云,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陳一龍)                                                                  
┌──────┬───────────┬───────────┬───────────┐
│    編號    │          1           │         2            │          3           │
│            ├───────────┼───────────┼───────────┤
│            │案                  │案                  │案(確定判決附表六)│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告刑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  犯罪日期  │96年2月14日           │97年5月27日           │97年3月26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9831號    │97年度偵字第4659號    │98年度偵字第3350號    │
├─┬────┼───────────┼───────────┼───────────┤
│最│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11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88號    │99年度訴字第23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3日           │98年4月28日           │99年10月21日          │
├─┼────┼───────────┼───────────┼───────────┤
│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11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88號    │99年度訴字第238號     │
│決├────┼───────────┼───────────┼───────────┤
│  │確定日期│98年2月23日           │98年4月28日           │99年11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712號                 │83號                  │141號                 │
└──────┴───────────┴───────────┴───────────┘
┌──────┬───────────┬───────────┬───────────┐
│    編號    │          4           │         5            │          6           │
│            ├───────────┼───────────┼───────────┤
│            │案(確定判決附表六)│案                  │案                  │
├──────┼───────────┼───────────┼───────────┤
│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各處有期徒刑8月(8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7罪)│
├──────┼───────────┼───────────┼───────────┤
│  犯罪日期  │97年3月26日           │⑴97.02.28  ⑸96.08.08│⑴97.02.28  ⑸96.08.08│
│            │                      │⑵97.03.12  ⑹97.05.29│⑵97.03.12  ⑹不詳    │
│            │                      │⑶96.05.14  ⑺97.06.09│⑶96.05.14  ⑺不詳    │
│            │                      │⑷97.04.28  ⑻97.04.22│⑷97.04.28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號    │98年度偵字第3350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3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3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1月15日          │100年9月21日          │100年10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
│            │141號                 │第98號                │第98號                │
└──────┴───────────┴───────────┴───────────┘
┌──────┬───────────┬───────────┬───────────┐
│    編號    │          7           │         8            │          9           │
│            ├───────────┼───────────┼───────────┤
│            │案                  │案                  │案                  │
├──────┼───────────┼───────────┼───────────┤
│    罪名    │贓物                  │贓物                  │偽造文書              │
│            │                      │                      │(刑212條)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97年5月21日           │95年8月21日           │97年4月2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
│            │第98號                │第98號                │第98號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            │案                  │案                  │案                  │
├──────┼───────────┼───────────┼───────────┤
│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贓物                  │
│            │                      │                      │                      │
├──────┼───────────┼───────────┼───────────┤
│   宣告刑   │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6年2月7日            │96年2月7日            │98年9月6日至98年10月下│
│            │                      │                      │旬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97年度偵字第3493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0月14日         │100年9月21日          │100年9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雲林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
│            │第98號                │第98號                │第98號                │
│            │                      │                      │最高法院103年9月10日  │
│            │                      │                      │103年度台非字第329號改│
│            │                      │                      │判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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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3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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