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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英志陳金虎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滕慧敏
指定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

字第1112號、106年度易字第1641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第一

審合併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

21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6年度蒞字第12690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9所處罪刑、新臺幣拾陸萬柒仟壹佰元部分之沒收暨定應執行刑及併執行沒收部分,均撤銷。

滕慧敏被訴附表一編號29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以起訴書並補充理由書,起訴被告滕慧敏附表一編號1至28、附表二編號1至25業務侵占罪,另追加起訴附表一編號29至40業務侵占罪,並將附表各次犯行之罪數,自起訴書所論之接續犯,更正為數罪併罰,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暨追加起訴書106年度蒞字第12690號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3頁);前開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各為原審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106年度易字第1641號審理,並合併判決。

(二)現行法之沒收並非刑罰或從刑,乃具有獨立效果之處分,縱因一人犯數罪而合併審理,分別判處罪刑、宣告沒收,復將數罪之個別沒收合併宣告;然此沒收本質上係數獨立沒收處分之合併宣告,原則上並非不可分離,縱因併執行之,而就沒收物數量合計並予宣告,本質上仍為數個獨立沒收處分之合併(刑法第40條之2立法理由參照),自得對某罪之罪刑及沒收處分之一部分,單獨上訴或撤銷改判。

(三)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判處無罪部分,未經當事人上訴而告確定;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4至28、30至40部分及附表二編號1至25部分判處罪刑、及扣除附表一編號29沒收金額新臺幣(下同)16萬7100元之沒收部分(即111萬2300元扣除16萬7100元部分),均經被告具狀撤回上訴(本院282卷第199頁);本院審理範圍限於附表一編號29部分(罪刑及16萬7100元沒收部分)。

二、公訴意旨以:被告自100年10月間起,在址設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管理委員會暨重建委員會擔任會計人員,負責之業務為收取管理信徒之捐獻金後,再交予○○○○○之出納,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於102年2月26日起至103年11月底離職之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侵占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管理委員會捐獻金,即新台幣(下同)167,100元,未完成交接即離職不知去向;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秀雄告訴緝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要以被告自白、卷附編號88號收據影本為據,訊據被告固不爭執開立附表一編號29所示收據,初於偵查、原審坦承,惟於本院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此筆係清水宮前任主委陳秀雄在任時,辦理宋江陣活動期間募得款項之餘款,由該時總幹事劉清輝(已歿)暫時保管,活動結束後,劉清輝拿去存款之前,將數目告訴伊、由伊開立收據,也因此無法寫捐獻者姓名,原審自白係誤記他筆款項等語,經查:

(一)被告固然於原審自白:「編號88這張(即附表一編號29收據),103年2月10日支票入帳,有6萬7100元我侵占沒有入帳」(原審卷第169頁),該自白倘係無訛,應有9萬9900元存入帳戶之資料可為補強;惟經本院調閱「○○○○○」帳戶,於106年2月11日存入「166,500元」至該新市區農會帳戶,有該農會107年6月14日函覆暨所附「○○○○○」存款憑條影本可參(本院281卷第111、113頁),與被告於原審自白內容不符,反而與收據所載金額大致相若,被告原審之自白,顯與事證不符之重大瑕疵。

(二)經本院提示前開卷附存款憑條,證人即106年間前任主委陳秀雄到庭結證:「宋江陣是劉清輝在負責的沒錯。」、「(你知道宋江陣的錢是劉清輝在保管的?)是的,劉清輝在保管的。一般捐獻是3、5千元,沒有一次十幾萬元的,最多只有一個一次捐3萬元而已。」(本院281卷第134、137頁),已陳明該次宋江陣活動集眾信徒之捐獻,由劉清輝負責保管,因之由其負責存入農會,合於常情。

(三)自編號88號收據觀之(原審1112卷第154頁),此筆捐款金額達十幾萬元、且無捐獻者姓名、住址,與附表一、二其餘款項收據均有捐獻者姓名、住址情狀迥異,適與陳秀雄所述係活動剩餘、而非單一信徒捐獻金,致收據上無法列出特定捐獻人姓名之情相符;反之,倘若該收據果有單一信徒捐獻金,以該筆金額之高,該捐獻者亦無收取姓名、住址空白收據之可能;綜上勾稽,保管宋江陣餘款之劉清輝,於將餘款存入農會帳戶之前,如欲符合捐獻金均開立收據、存款之流程,即有要求被告開立捐獻者資料空白之收據存查之高度可能性。

(四)至於編號88收據之由來,係○○○○○人員自被告抽屜發現,為被告不爭執,其上金額雖與存入農會帳戶金額有600元之誤差,然依上開被告據劉清輝告知而開立收據後,該筆金額係由負責保管劉清輝持之存入「○○○○○」帳戶之流程,劉清輝該時何以少存600元,並非開立收據時之被告所能事後知悉;此與其他筆信徒捐獻,由被告開立收據、保管捐獻金之情形不同,不能僅憑編號88收據之發現,即為被告侵占該筆款項之不利認定。

(五)綜上,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被告於原審之自白既有瑕疵,又無補強證據擔保,該編號00088號收據更存有宋江陣剩餘款存入帳戶前、為符合捐獻流程而開立之高度可能,被告所辯容可採信;檢察官所為舉證,尚不能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原審就附表一編號29部分,遽依上開瑕疵之被告自白、捐獻者資料空白之收據,率認被告此部分犯業務侵占罪,判處罪刑及宣告沒收,容有違誤。被告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判處罪刑、宣告沒收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無罪、不予沒收;定應執行刑及沒收併執行部分失所附麗,併予撤銷。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修言追加起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為便利判決對照,附表援用原判決編號】附表一:○○○○○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共計40紙┌─┬─────┬───────┬───────┬───────────┬───────┐│ │ 收據編號 │ 開立日期 │證據出處 │原判決所處罪刑 │被訴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元) │├─┼─────┼───────┼───────┼───────────┼───────┤│1 │No.000049 │102 年2 月15日│他卷第30頁 │無罪 │173,700 │├─┼─────┼───────┼───────┼───────────┼───────┤│2 │No.000050 │102 年2 月15日│他卷第30頁 │無罪 │6,700 │├─┼─────┼───────┼───────┼───────────┼───────┤│3 │No.000059 │102 年2 月28日│他卷第30頁 │無罪 │42,850 │├─┼─────┼───────┼───────┼───────────┼───────┤│4.│No.000095 │103 年1 月17日│他卷第30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3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5 │No.000110 │103 年9 月21日│他卷第7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6 │No.000111 │103 年10月18日│他卷第7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7 │No.000112 │102 年2 月26日│他卷第8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8 │No.000113 │103 年10月26日│他卷第8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9 │No.000114 │103 年11月15日│他卷第9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6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0│No.000115 │103 年11月20日│他卷第9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5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1│No.000121 │103 年3 月1 日│他卷第10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6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2│No.000122 │103 年3 月14日│他卷第10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3│No.000123 │103 年3 月15日│他卷第11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4│No.000124 │103 年3 月20日│他卷第11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5│No.000131 │103 年11月15日│他卷第12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6│No.000132 │(未註明日期)│他卷第12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處│6,500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17│No.000133 │103 年11月15日│他卷第13頁 │滕慧敏業務侵占罪,累犯│3,000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18│No.000134 │103 年11月15日│他卷第13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3,5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9│No.000141 │(未註明日期)│他卷第14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處│5,000 ││ │ │ │ │有期徒刑柒月。 │ │├─┼─────┼───────┼───────┼───────────┼───────┤│20│No.000142 │103 年10月2 日│他卷第14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1│No.000143 │103 年10月23日│他卷第15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2│No.000144 │103 年6 月7 日│他卷第15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3│No.000145 │103 年4 月5 日│他卷第16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7,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4│No.000146 │103 年4 月5 日│他卷第16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5│No.000147 │103 年4 月5 日│他卷第17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4,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6│No.000148 │103 年4 月5 日│他卷第17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5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7│No.000149 │103 年4 月2 日│他卷第18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8│No.000150 │103 年3 月27日│他卷第18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9│No.000088 │103年2月10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67,100 ││ │ │ │154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0│No.000089 │103年2月14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155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1│No.000090 │103年2月12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200 ││ │ │ │155頁反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2│No.000091 │103年2月9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 ││ │ │ │156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3│No.000092 │103年2月5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3,000 ││ │ │ │156頁反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4│No.000093 │103年2月6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157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5│No.000094 │103年2月2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600 ││ │ │ │157頁反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6│No.000096 │102年12月31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158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7│No.000097 │102年12月20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0 ││ │ │ │158頁反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8│No.000098 │102年10月11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5,000 ││ │ │ │159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9│No.000099 │102年11月29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159頁反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40│No.000100 │102年11月21日 │原審1112卷第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3,000 ││ │ │ │160頁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侵占金額合計:465,100元(扣除編號1、2、3) │└───────────────────────────────────────────┘附表二:○○○○○重建委員會收據影本共計25紙┌─┬─────┬───────┬───────┬───────────┬───────┐│ │編 號 │開立日期 │證據出處 │罪刑欄 │被訴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元) │├─┼─────┼───────┼───────┼───────────┼───────┤│1 │No.000172 │102 年9 月6 日│他卷第66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 │No.000180 │102 年11月30日│他卷第66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5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3 │No.000186 │103年 2 月 2日│他卷第66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4 │No.000188 │102年11月17 日│他卷第66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5 │No.000189 │102 年11月3 日│他卷第67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3,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6 │No.000190 │102 年11月3 日│他卷第67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7 │No.000191 │102 年10月24日│他卷第67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8 │No.000215 │103 年9 月27日│他卷第19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4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9 │No.000224 │103 年11月14日│他卷第19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64,1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0│No.000233 │103 年10月9 日│他卷第20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47,3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1│No.000234 │103 年9 月30日│他卷第20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2│No.000235 │103 年6 月29日│他卷第21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52,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3│No.000236 │103 年6 月28日│他卷第21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8,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4│No.000238 │103 年5 月24日│他卷第22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5│No.000239 │103 年10月6 日│他卷第22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6│No.000240 │103 年10月6 日│他卷第23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7│No.000241 │103 年8 月25日│他卷第23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8│No.000243 │103 年8 月20日│他卷第24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3,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19│No.000244 │103 年8 月16日│他卷第24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57,5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0│No.000245 │103 年7 月29日│他卷第25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5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1│No.000246 │103 年9 月27日│他卷第25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2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2│No.000247 │103 年9 月16日│他卷第26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45,5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3│No.000248 │103 年7 月15日│他卷第26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47,8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4│No.000249 │103 年7 月1 日│他卷第27頁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14,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25│No.000250 │103 年6 月10日│他卷第27頁反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60,000 ││ │ │ │ │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侵占金額合計:647,20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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