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佳蒨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夏智瑋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理由欄─第四點論罪欄─第㈥點罪數欄─第⒉點,應補充:「被告夏智瑋除附表編號1 犯行以外,其餘各次犯行同時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與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應分別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處,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