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珍如黃裕堯包梅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育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育陞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陞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引用受刑人劉育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另更正編號6犯罪日期為「107/4/9-107/4/19」),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得科罰金之罪與其他各編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於綜合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及侵害之法益類型、定執行刑恤刑目的及部分案件前已曾定過執行刑,已為適度之酌減等情狀,於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後,依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於刑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5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