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劉泓志(以下稱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向本院提出抗告,因抗告人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開不得抗告之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