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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張瑛宗陳顯榮李秋瑩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劉泓志(以下稱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向本院提出抗告,因抗告人所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開不得抗告之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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