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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茆臺雲李文福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    潛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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