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 潛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