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訴字第953號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44號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一年、六月,其中所犯強盜罪部分,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