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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志誠蔡美美陳珍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訴字第953號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44號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一年、六月,其中所犯強盜罪部分,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6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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