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簡維弘 律師
簡承佑 律師
蕭敦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書認本件被告三人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第一審公訴檢察官並補充被告三人均另設有刑法第 216、215條之罪,均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