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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楊子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05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438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22、3607、3608號, 併辦案號台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9918號、9015、8173號、95年

度偵字5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扣案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丙○○與其堂兄周龍興(已判決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或獨自一人,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竊取廟宇內香油錢。嗣於①民國(下同)94年 5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許,周龍興搭載丙○○騎乘未懸掛車牌(原車牌為KVY-981)之重機車,行經彰化縣埤頭鄉○○村○○路旁時,為員警當場查獲周龍興、丙○○2人攜帶預備供行竊用之雙面膠黏板3塊,警方並將周龍興、丙○○2 人帶回警局訊問,丙○○自白附表二編號一、二之犯行後,嗣員警並循線在彰化縣埤頭鄉○○村○○路○段389 號慈音嚴神明壇,起獲雙面膠塑膠板1塊(黏有2塊圓形鐵片,已另案宣告沒收)。②94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路 ○段湖西巷40號南天宮行竊時被查獲、③94年11月8日下午2時許,在彰化縣芳苑鄉○○村○○路90號法主公廟行竊時為警查獲,④94年12月17日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尾鄉中庄巷1號之北玄宮行竊時被查獲。

二、丙○○復基於承接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5月15日下午3 時、同年6月18日上午10時許,同年7 月25日上午10時許,連續在彰化縣芳苑鄉○○村○○路90號之法主公廟內,以自製沾粘雙面膠內置鐵片穿孔綁上繩子之工具,分別竊取戊○○(法主公廟主任委員)所管理之香油錢新台幣(下同)2200元、1000元、1500元,共計4700元,得手後花用殆盡。

三、案經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經被害人庚○○、癸○○、己○○、乙○○、辛○○、壬○○、丁○○、戊○○、甲○○之指訴甚詳,復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1 份、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照片、龍水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證,並有之雙面膠黏板6 組塊扣案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丙○○所為【附表一】【附表二】及如事實欄第二項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既遂、同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附表一】編號一之事實,及【附表二】編號三四五六及如事實欄第二項之行為,雖未經起訴,但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並為起訴效力所及。被告丙○○與周龍興間,就【附表一】犯罪事實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丙○○先後12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均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其中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丙○○另犯如事實欄二之案件,原審未及審酌,公訴人就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國中畢業之學歷,曾擔任水電工,退伍後一年內作過短暫鐵工,其餘時間無工作,本件連續多次竊取香油錢,被警方查獲後,陸續於94年5月15日、同年6月18日、同年7月25日、94年10月11日、94年11月 8日、94年12月17日一再犯案被查獲,無視法律制裁及被告所得不多,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94年5月11日扣案之雙面膠黏板3塊,被告丙○○辯稱尚未使用過,僅屬預備犯罪之工具,而刑法竊盜罪並不處罰預備犯,不予宣告沒收。其餘如【附表三】扣案物品,均為犯罪當場被查獲之工具,為被告所有,應沒收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辦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行為人:周龍興、丙○○
┌──┬────┬─────┬───┬─────┬───────────┐
│編號│時間  │地點   │管理人│竊取財物 │竊盜方法       │
├──┼────┼─────┼───┼─────┼───────────┤
│一 │94年5 月│彰化縣溪湖│庚○○│香油錢新臺│周龍興騎乘車牌號碼FDO-│
│  │26日上午│鎮西溪里後│   │幣(下同)│875 號紅色重機車搭載周│
│  │8 時20  │溪巷29號  │   │500元   │嘉昌,前往永安宮後,以│
│  │分許    │【永安宮】│   │     │釣魚線綁住粘有雙面膠之│
│  │      │        │   │     │塑膠板,伸入永安宮香油│
│  │    │     │   │     │錢箱內,以釣魚之方式竊│
│  │    │     │   │     │取現金500 元,嗣已將現│
│    │        │          │      │          │金花用完畢。          │
├──┼────┼─────┼───┼─────┼───────────┤
│二 │94年5 月│彰化縣埤頭│神明壇│未遂   │周龍興騎乘車牌號碼KVY-│
│  │3 日上午│鄉合興村彰│主持杜│     │981 號重機車搭載丙○○│
│  │10時許  │水路3 段  │明清 │     │前往慈音嚴神明壇後,由│
│  │     │389 號    │   │     │丙○○在場把風,推由周│
│  │    │【慈音嚴  │   │     │龍興以線繩綁住粘有雙面│
│  │    │  神明壇】│   │     │膠之塑膠板,伸入慈音嚴│
│  │    │         │   │     │神明壇香油錢箱內,欲以│
│  │    │     │   │     │釣魚之方式竊取現金,惟│
│  │    │     │   │     │因線繩斷裂,塑膠板掉落│
│  │    │     │   │     │在香油錢箱內,竊取未遂│
│  │    │     │   │     │。                    │
├──┼────┼─────┼───┼─────┼───────────┤
│三 │94年5 月│彰化縣溪湖│龍水宮│香油錢200 │周龍興騎乘車牌號碼    │
│  │26日上午│鎮媽厝里湳│人員陳│元        │FDV-875 號紅色重機車搭│
│  │8 時43  │底路39號  │錫宜 │         │載丙○○前往龍水宮,由│
│  │分許    │【龍水宮】│   │         │丙○○在場把風,推由周│
│  │       │         │   │     │龍興以釣魚線綁住粘有雙│
│  │    │         │   │     │面膠之塑膠板,伸入龍水│
│  │    │     │   │     │宮香油錢箱內,以釣魚之│
│  │    │     │   │     │方式竊取現金200 元得手│
│  │    │     │   │     │,嗣已將現金花用完畢。│
└──┴────┴─────┴───┴─────┴───────────┘
【附表二】
行為人:丙○○
┌──┬────┬─────┬───┬─────┬───────────┐
│編號│時間  │地點   │管理人│竊取財物 │竊盜方法及查獲情形  │
├──┼────┼─────┼───┼─────┼───────────┤
│一 │94年4 月│彰化縣埤頭│廣天宮│香油錢200 │以線繩綁住黏有雙面膠之│
│  │21日上午│鄉平原村稻│主任委│元    │塑膠板,伸入廣天宮香油│
│  │9 時許  │香路445 號│員鄭振│     │錢箱內,以釣魚之方式竊│
│  │       │【廣天宮】│興  │     │取現金200 元,嗣已將現│
│  │    │         │   │     │金花用完畢。     │
├──┼────┼─────┼───┼─────┼───────────┤
│二 │94年4 月│彰化縣埤頭│福德祠│香油錢100 │同上方式,嗣已將現金花│
│  │28日上午│鄉埤頭村福│主任委│元    │用完畢。       │
│  │8 時許  │德路174 號│員梁淑│     │           │
│  │       │【福德祠】│月  │     │           │
├──┼────┼─────┼───┼─────┼───────────┤
│    │94年10月│彰化縣溪湖│管理員│香油錢300 │以自製之沾粘雙面膠內置│
│    │2日上午8│鎮○○路  │兼總務│元        │鐵片穿孔綁上繩子之工具│
│三  │時30分許│100 號    │壬○○│          │,竊取香油錢300元,得 │
│    │        │【保安宮】│      │          │手後,據為己有,花費完│
│    │        │          │      │          │畢。                  │
├──┼────┼─────┼───┼─────┼───────────┤
│    │94年10月│彰化縣溪湖│副總務│香油錢350 │以上述方法竊取香油錢35│
│    │11日上午│鎮○○路1 │丁○○│元        │0 元之際,為警當場查獲│
│四  │10時許  │段湖西巷40│      │          │,始未得手。並扣有沾粘│
│    │        │號        │      │          │雙面膠內置鐵片穿孔綁上│
│    │        │【南天宮】│      │          │繩子之工具1 組。      │
├──┼────┼─────┼───┼─────┼───────────┤
│    │94年11月│彰化縣芳苑│主任委│香油錢100 │以自製之沾粘雙面膠內置│
│    │8日下午2│鄉三合村埤│員洪慶│元        │鐵片穿孔綁上繩子之工具│
│五  │時許    │北路90號【│來    │          │,竊取香油錢100 元得手│
│    │        │法主公廟】│      │          │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
│    │        │          │      │          │有雙面膠帶1 捲、尼龍黏│
│    │        │          │      │          │板釣具1 組。          │
├──┼────┼─────┼───┼─────┼───────────┤
│    │94年12月│彰化縣田尾│監察委│香油錢    │以雙面膠自製黏板內置銅│
│    │17日12時│鄉中庄巷1 │員李正│800 元    │錢綁上繩子之工具,竊取│
│    │30分許  │號之【北玄│富    │          │香油錢幣800 元,得手後│
│六  │        │宮】      │      │          │正欲離開之際,為甲○○│
│    │        │          │      │          │現發報警當場查獲,並扣│
│    │        │          │      │          │有前開工具一組。      │
└──┴────┴─────┴───┴─────┴───────────┘
【附表三】應沒收物品
┌────────┬───────────────────────┐
│94年10月11日扣案│沾粘雙面膠內置鐵片穿孔綁上繩子之工具1 組      │
├────────┼───────────────────────┤
│94年11月8日扣案 │雙面膠帶1 捲、尼龍黏板釣具1 組。              │
├────────┼───────────────────────┤
│94年12月17日扣案│雙面膠自製黏板內置銅錢綁上繩子之工具1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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