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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蒼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維弘 律師

      簡承佑 律師

      蕭敦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書認本件被告三人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第一審公訴檢察官並補充被告三人均另設有刑法第 216、215條之罪,均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