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朱惠萍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森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4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87年 3月16日起任職於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璟豐公司),擔任資訊中心文件管理員,被上訴人為璟豐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竟於99年5月15日璟豐公司研發部、品保部及管理部之會議上,故意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羞辱、謾罵、嘲笑伊,足使伊在社會上之評價遭受貶抑,嚴重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Ⅰ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Ⅱ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雙版、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高9公分、寬5公分之篇幅,字體部分每字長寬0.5公分)一天,並負擔刊登費用。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無羞辱、謾罵、嘲笑、貶損或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意思,上訴人當天並未參與會議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判決:Ⅰ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Ⅱ被上訴人應於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及廠房公告欄上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聲明(使用20號字體),刊登於公告欄上7天。被上訴人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四、不爭之事實下列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被上訴人於99年5月15日,在璟豐公司研發部、品保部及管理部之會議上,有講到「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干是(台語)等言語。」
五、爭點及本院判斷
(一)本件之爭點在於: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之意思?
(二)本院之判斷:1被上訴人於99年5月15日,在璟豐公司內部會議上曾為上開不爭事實所載之言語,業經上訴人提出錄音光碟乙片在卷可按,而上開光碟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時當庭勘驗,譯文如附表三所示。2按被上訴人雖曾為前述言語,惟其是否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之意思?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經查:
①依附表三譯文內容,被上訴人提及「朱夫人」時,意在指派上訴人幫忙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一些檔案整理,並對於幫忙支援之人選,與該受支援部門主管「甲男」協商,「甲男」似認指派上訴人支援一節,並不適合,此項人事案有待商榷,被上訴人方始陳稱「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等語,並補充說明上訴人有電腦方面專長,「就電腦方面叫他加減幫你(甲男)KEY IN啊,幫你(甲男)作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作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希望「甲男」接受上訴人支援其部門之人事案。是以被上訴人雖以「朱夫人」稱呼上訴人,其引用與會人員均瞭解的用詞指涉上訴人,惟其亦一併敘明上訴人電腦方面之工作專長,意在說服「甲男」接受上訴人支援「甲男」負責工作部門之人事案,當時上訴人並未參與會議,並不在現場,實難認被上訴人主觀上有故意侮辱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之意思。
②又依附表所示譯文「…至少她有這方面的專長嘛,甘是?比較她的,她的強項,不要說她的專長啦,對嗎?她在辦公室這邊,你也要替她,她(上訴人)在辦公室這邊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啊,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甘是?阿岩,你坐在她的旁邊。我說都說白的。」,足見被上訴人在會議中講到包括「沒親沒戚、沒朋沒友」等言語的目的,顯然在貫徹其指派上訴人支援該公司其他部門作檔案整理的決定,其肯定上訴人有電腦方面的專長,並試圖說服附表譯文中之「甲男」接受上訴人支援之人事案,亦難認被上訴人主觀上有誹謗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之意思。
③綜上,被上訴人客觀上雖曾為不爭之事實中所載之言語,惟被上訴人於講該言語時,主觀上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思,則被上訴人前述行為即與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行為,並不該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論之行為,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200萬元本息及刊登道歉啟事(原審請求登報,於本院審理時此部分減縮為於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及廠房公告欄上刊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減縮後)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道歉啟事 ││道歉人林森源因一時思慮未周,於民國99年5月15日公開之會 ││議中,以惡意不實之言論侵害朱惠萍之名譽,特登本啟事向朱││惠萍道歉並公告周知。 ││ 道歉人:林森源 │└───────────────────────────┘┌───────────────────────────┐│附件二: │├───────────────────────────┤│『道歉人林森源因一時思慮未週,於民國99年5月15日公司公 ││ 開之會議中,以「朱夫人」、「沒親沒戚、沒朋沒友」言論││ ,侵害朱惠萍之名譽,特刊登本聲明向朱惠萍道歉,並公告││ 週知。道歉人:林森源』。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附表:自訴人指訴被告林森源公然侮辱及誹謗之錄音譯文
甲男:那樣黃秉勝那邊,可能誤解,因為討論的時候,他說全部
包含鈦資料,都叫我...
被告:沒有什麼誤解,那時誓師大會你有參加?
甲男:我現在都納入...
乙男:那邊鈦資料你先不要管,後面你再慢慢...
被告:不是不去編喔,你事情要分輕重緩急...
乙男:慢了,你事情要先作。
被告:你事情要先作,不然你來不及,再來你說在朝成那邊,他
希望做到模具鋼管,但是我模型、大模具的加工流程,甚
至在用的一些材料,可能你們研發還不知道,是嗎?但是
你們這邊如果你們有圖面出來,你提供圖面去讓朝成看裡
面流程要怎麼做,較屬於實務面的加工跟他們說,由他們
去配合,你們瞭解之後,你們再來競爭嘛(以下不清楚)
(54:29)
甲男:這個部分就是說也是要放在第二步,因為這些東西一定要
先上去,放第二步的時候...
被告:放第二步也沒有關係,就是說一個給他上線,給他們RUN
,你後面有時間再一步一步來。甚至我也告訴你,這個辦
公室的這個朱夫人有否,我「推薦」要給你ㄋㄟ,甘是?
甲男:若支援,我現在有需要人力,希望你能接受,有相當的需
要。
被告:嗯,你說你不要的嘛,我有跟你說,你若那時候你考慮清
楚說你不要的話,你後面就不要在我這裡當面的再討人。
甲男:我跟董仔說,我確實有需要,有人力的需求,是來做支援
考慮,因為,我有...
被告:不然你能期望他能幫你做啥?
甲男:他沒有...
被告:做研發「設計」喔?
甲男:他比其他的那個,ㄟ,方面是不適合。
被告:對啊,我就說,就電腦方面叫他加減幫你KEY IN啊,幫你
作一些資料,一些表格這些,和作一些檔案整理可以嗎?
甲男:不太可以。
被告:那你希望他像陳碧玲,陳碧玲在研發這裡已經有多久的這
個資歷,這個歷練過了?他馬上去馬上可以說就像這邊研
發小姐這樣子嗎?這樣子他就不是朱夫人了啦。
(笑聲)
被告:嗯?阿岩在笑什麼?
(笑聲)
被告:人人都叫他朱夫人,我才叫他朱夫人,那不然是怎樣?又
不是我在叫的,又不是我給他取名,嗯,至少他有這方面
的專長嘛,甘是?比較他的,他的強項,不要說他的專長
啦,對嗎?他在辦公室這邊,你要替他,他在辦公室這邊
上班難道是做得很輕鬆嗎,「沒親沒戚,沒朋沒友啊」,
甘是?阿岩你坐在他的旁邊,我說都說白的。
甲男:董仔,再跟你報告一點,之前他們說的編碼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