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丁振昌曾平杉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許美文

再審相對人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沛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未指明具體情事,或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事由,而未指明具體情事,或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並未指明有如何之法定再審事由,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事由,性質上毋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認其提起之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迭著有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及69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足參。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針對本院100 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而聲請再審,本院自僅就原確定裁定有無再審之理由而為審酌認定即可。惟觀本件再審聲請人所提再審狀,僅空泛略稱:本案當事人原屬重症病人,民國(下同)91年至93 年間共住院283日,訴訟能力逐漸喪失,為求公平正義,未經合法代理造成錯誤事實,待其在法院審理中提出證明,必可受有利判決,並提出全民健保局住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華濟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署立新營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證物,及請求鑑定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而認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9款、或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情,顯係指摘本院9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 號原確定判決,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或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然就其聲請再審之100 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裁定,則未具體指明有如何合於規定之再審事由,揆之上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林永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岑 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