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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素靖田玉芬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89號

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

      廖西河

再審相對人 魏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用土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確定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另判決(裁定)一經確定,除適用再審程序外,當事人固不得以上訴(抗告)方法請求上級法院將該判決(裁定)廢棄或變更,法院本身亦不得依職權再行裁判,當事人及法院應同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86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毋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參照)。至於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一)參照)。查再審聲請人對本件已不得抗告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遍觀聲請人之書狀所載,並未於其書狀內表明本院上揭確定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7號),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所指摘之事由無非僅係其個人主觀對原確定判決之法律上見解,或與本件再審聲請無涉之事項任意指摘,或指摘原確定裁定未調查證據如何違法,泛言對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依前揭說明,顯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據此,再審聲請人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性質上毋庸命其補正,則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再審之聲請之程式即屬不合法,本院自無法逕依再審聲請人之聲請為實體上之調查,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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