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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蘇清恭翁金緞羅心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上訴人
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世強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

理由

壹、關於承受訴訟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雖在承受訴訟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但如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並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而於第二審法院判決後、繫屬第三審法院前,發生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更易等承受訴訟事由,訴訟程序雖因該造委有訴訟代理人而毋庸停止,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於提起上訴後,其於該審級之權限即行消滅,訴訟程序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以續行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2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59號等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宣示判決,上訴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均於同月28日收受判決正本,有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上訴人於2月18日提起上訴,復於同月23日陳報該分院法定代理人已於1月16日由鄭紹宇變更為李世強,並於3月29日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以上訴人醫院因不另設編制,而由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編制員額內派充、上訴人醫院之法定代理人與嘉義分院之法定代理人同一等情,並提出嘉義市政府105年1月25日府授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准予變更負責人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9年12月30日輔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該院院長介紹網頁影本、院長交接新聞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則本院於1月21日宣示判決以前之程序,雖因上訴人委任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而無庸停止,惟訴訟代理人等於第二審之代理權限,於提起上訴時即行消滅。揆諸前揭說明,即生於第二審判決後、繫屬第三審法院前,有法定代理人更易而需承受訴訟之情形,應由本院依上訴人之陳報,以李世強為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關於補繳第三審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因財產權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再按因財產權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前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且為上訴第三審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嗣於第二審追加備位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即兩造間95年9月11日所訂「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灣橋榮民醫院呼吸照護服務工作委外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所生之營運價金請求權,復將先、備位聲明之金額均減縮為新臺幣(下同)6,330,003元之本息,有本院10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0頁),並經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先位之不當得利請求為無理由、備位之契約營運價金請求有理由,判決上訴人如數給付。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先、備位兩請求之最高額定之。被上訴人之先、備位兩請求金額數既同一,則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應為6,330,0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5,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承受訴訟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羅心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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