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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更㈢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更㈢字第8號

上訴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
曾佐治
被上訴人
鍾錦榮
被上訴人
王淑芬
被上訴人
呂南興即臺灣新聞報社
被上訴人
蔡政諺
被上訴人
曹敏吉
被上訴人
陳中光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被上訴人
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上訴人
石秀華
被上訴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
彭奕峰
被上訴人
林錫淵
被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上訴人
黃明賞
被上訴人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松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呂世央
被上訴人
洪勝堃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章惠傑
訴訟代理人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德仁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被上訴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被上訴人
王玉珍
被上訴人
劉宗仁
被上訴人
陳定乾
被上訴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賢益
被上訴人
黃志暉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婷怡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謝明謙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上訴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
曾佐治
被上訴人
鍾錦榮
被上訴人
王淑芬
被上訴人
呂南興即臺灣新聞報社
被上訴人
蔡政諺
被上訴人
曹敏吉
被上訴人
陳中光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
訴訟代理人
廖健翔
被上訴人
台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朝樞
被上訴人
石秀華
被上訴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上訴人
彭奕峰
被上訴人
林錫淵
被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上訴人
黃明賞
被上訴人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松
被上訴人
湯寶隆
被上訴人
呂世央
被上訴人
洪勝堃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訴訟代理人
章惠傑
訴訟代理人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德仁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被上訴人
臺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被上訴人
王玉珍
被上訴人
劉宗仁
被上訴人
陳定乾
被上訴人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賢益
被上訴人
黃志暉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婷怡

追加被告  謝明謙

      蔡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甲編號二之7 中,關於「臺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更㈢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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