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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2號

恢復勞健保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高榮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蔡依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勞健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再訴之變更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則應依上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起訴或上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起訴原請求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恢復其勞健保身分,並繳納裁判費3,000元,嗣於民國104年12月8日第一審準備程序時,當庭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提撥百分之六之勞退基金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然就其追加之訴部分,並未補繳裁判費。待第一、二審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後,上訴人先後提起上訴,均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恢復上訴人之勞、健保身分,㈢被上訴人應提撥百分之六勞退基金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專戶,然仍僅分別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就其原審追加之訴部分之上訴,並未依法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

三、經查:前開聲明㈡,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回復其勞、健保身分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前開聲明㈢,被上訴人應提撥百分之六勞退基金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觀之,其訴訟利益應係請求被上訴人自終止勞動契約未提撥勞退基金之時起至本案判決確定之日止,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其退休金專戶止之定期給付,而本件同時有非財產上請求,為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即52個月,加計被上訴人主張其自104年1月起終止勞動契約至同年10月5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止計10個月,共計62個月,未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之10年期限,再被上訴人於104年1月終止勞動契約時當月為上訴人提撥之勞退基金金額為1,512元,有被上訴人提出之陳報狀可憑,故此部分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93,744元(計算式:1,512元×62=9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為1,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與前開非財產權訴訟之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上訴人前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第

二、三審裁判費各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勞健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