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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訴人
蔡佳成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蔡建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金額,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三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第三審裁判費(│
│     │幣)       │新臺幣)   │
├─────┼─────────┼───────┤
│蔡佳成  │458,357元     │7,440元    │
├─────┼─────────┼───────┤
│劉見義  │276,572元     │4,470元    │
├─────┼─────────┼───────┤
│楊俊賢  │241,097元     │3,975元    │
│     │         │       │
├─────┼─────────┼───────┤
│鄭宗徨  │408,650元     │6,615元    │
├─────┼─────────┼───────┤
│任家麟  │309,899元     │4,965元    │
├─────┼─────────┼───────┤
│郭振傑  │402,304元     │6,615元    │
├─────┼─────────┼───────┤
│林昭鏵  │412,614元     │6,780元    │
├─────┼─────────┼───────┤
│周文章  │161,518元     │2,655元    │
├─────┼─────────┼───────┤
│蔡建民  │233,204元     │3,81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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