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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素靖莊俊華施介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

再抗告人
馮惠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志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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