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抗字第71號
- 再抗告人
- 馮惠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志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