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何佩芬
- 被上訴人
- 楊庭芳
- 被上訴人
- 王昭雅
- 被上訴人
- 吳瓊玲
- 被上訴人
- 廖乾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何佩芬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何佩芬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等人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專任教師,其等之學術研究費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4916元,上訴人自107學年度起至111學年度止,短付被上訴人學術研究費,分述如下:
⒈被上訴人楊庭芳部分:上訴人短付伊如附表1所示之學術研究費,即①107學年度全部學術研究費有一半未給付;②109學年度、110學年度約定給付一半的學術研究費,並未給付。③111學年度短付全部學術研究費。合計74萬7480元。
⒉被上訴人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部分:上訴人短付其等分別如附表2、3、4、5所示之學術研究費,即①107學年度全部學術研究費有一半未給付;②109學年度約定給付一半的學術研究費,並未給付;各為29萬8992元。
㈡被上訴人等依兩造聘僱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楊庭芳74萬7480元、給付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各29萬8992元之學術研究費及如附表1-5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另楊庭芳、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依序各請求上訴人給付本薪差額30萬6180元、10萬2060元、10萬2060元、10萬2060元、11萬8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獲勝訴判決後,上訴人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說明】。
二、上訴人則抗辯:
㈠上訴人因經營困難,乃於108年10月間透過雲林縣大成商工教師會,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代表包含被上訴人等教師,與上訴人間簽立教師薪資協議書、協議就學術研究費五折發放,復就當時年資滿25年以上的教師,可以直接領優退退休或簽立延後退休的協議書,被上訴人等皆簽立延後退休協議書,上訴人皆依協議內容給付,應無被上訴人所主張短付學術研究費之情形。107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雖然只以五折發放,但依據兩造所簽延後退休協議書,記載雙方不得再有法律上爭訟,故被上訴人已不得再為請求等語。
三、原審就楊庭芳、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前揭學術研究費之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楊庭芳74萬7480元、給付何佩芬14萬9496元、給付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各29萬8992元及如附表1-5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何佩芬其餘14萬9496元本息之請求。上訴人就上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何佩芬為附帶上訴。
㈠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楊庭芳超過 30萬6180元本息 、何佩芬超過10萬2060元本息、王昭雅超過10萬2060元本息、吳瓊玲超過10萬2060元本息、廖乾期超過11萬8500元本息之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㈡何佩芬附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何佩芬下開請求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何佩芬14萬9496元及如附表2編號1-12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等5人,均為上訴人學校聘僱之教師。
㈡本件爭議的聘約期間為「107年8月1日-108年7月31日」(即107學年度)、「109年8月1日-110年7月31日」(即109學年度)、「110年8月1日-111年7月31日」(即110學年度)、「111年8月1日-112年7月31日」(即111學年度)。
㈢楊庭芳與上訴人,於108年10月17日簽訂:「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108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下簡稱108年薪資協議書)(原審卷第21頁)。
㈣楊庭芳與上訴人,於109年7月23日簽立:延後退休協議書(原審卷第61-62頁)。
㈤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委由大成商工教師會與上訴人,於108年10月17日簽訂:108年薪資協議書(原審卷第59-60頁)。
㈥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及廖乾期等4人,與上訴人於109年7月16、17日簽立:延後退休協議書(原審卷第63-70頁)。
㈦所有被上訴人之學術研究費全額為每月2萬4916元。
㈧學術研究費在薪資單上名目為「專業加給」。
㈨楊庭芳已於112年7月31日退休;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已均於111年1月31日退休。
㈩楊庭芳107學年度起至退休之薪級為625、何佩芬自107學年度起至退休之薪級為625、王昭雅自107學年度起至退休之薪級為625、吳瓊玲自107學年度起至退休之薪級為625、廖乾期自109學年度至退休之薪級為650。兩造就107學年度本俸、學術研究費發放數額,並無任何書面約定。上訴人107學年度只給付被上訴人一半的學術研究費。廖乾期請求上訴人給付107學年度差額14萬9496元,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判決勝訴,嗣兩造於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6號調解成立。上訴人109學年度、110學年度、111學年度均未發放學術研究費給楊庭芳。上訴人109學年度未發放學術研究費給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楊庭芳、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109學年度本薪為4萬8505元、廖乾期本薪為4萬9875元。上訴人109學年度對被上訴人本薪只發4萬元。上訴人110 學年度對楊庭芳本薪只發4萬元,因政府111年1月起調薪,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給付楊庭芳本薪4萬1975元至其退休。楊庭芳本薪數額,於111年1月1日起政府調薪後為5萬0480元。兩造就楊庭芳的學術研究費 111 學年度,並無任何約定。
五、兩造爭執事項:被上訴人等5人,依兩造聘僱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短發如附表所示之學術研究費差額,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雖為私法契約關係,但因教育乃國家發展之磐石,為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之目的,立法者乃特別制定教師法以規範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惟修正前教師法第20條僅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現行教師法移列至第36條,僅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而私立學校法對於教師之薪給待遇未明文規範,僅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致生準用範圍之爭議。迄至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並自104年12月27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教師之待遇,始獲法律之明確規範。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依同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第13條等規定,將教師之待遇,分為本薪(年功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及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又薪給,係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加給,則分為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及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三種。惟基於私立學校財務之取得、運用,與公立學校之經費係由國家編列預算所撥付者有別之考量,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授權私立學校得自行訂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但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立法理由參照)。準此可見,關於私立學校教師之本薪(基本給與),其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不應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教師標準;另加給部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則應將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至就獎金部分,得由私立學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又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既為私法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若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就「獎金數額及支給方式」有所約定,自為法之所許。
㈡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108年薪資協議書(見原審卷第21頁、第59至60頁),兩造達成薪資協議,並以下列原則同意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108年8月至111年7月)薪資發放,其中關學術研究費係約定:「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薪級學術研究費5折發放(略)」,依此約定,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上訴人應發給被上訴人每月之學術研究費為2萬4916元之半數即1萬2458元,應可認定。又兩造均不爭執薪資為每月月底發放(見原審卷第364頁),故上訴人如各月有短付之情形,被上訴人就當月短付之薪資請求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為可採,先予敘明。
㈢楊庭芳主張上訴人未發給109年度、110年度應發之半數學術研究費;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則主張上訴人未發給109年度應發之半數學術研究費,上訴人固不否認上情,但以兩造另簽立延後退休協議書,已變更給付內容置辯,然查:
⒈依楊庭芳於109年7月23日所簽立之延後退休協議書(見原審卷第61頁),第二條第一點約定:自112年2月至112年7月底,乙方(上訴人)給予甲方(被上訴人)6個月本俸,加校版全額學術研究費之優退、離職金,於退休、離職生效日前半年一次支付,期間發給專任教師聘書至退休日。(後略)」,其中並無隻字片語變更「108年薪資協議書」中關於108、109、110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給付內容,上訴人自有遵守「108年薪資協議書」及「延後退休協議書」之義務。
⒉依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於109年7月間所簽立之延後退休協議書(見原審卷第63至70頁),第二條第一點約定:自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乙方(上訴人)免除甲方(被上訴人)授課時數和各項工作。甲方放棄其他加給,到校時間不受校方既定上下班時間管制,即得為彈性上下班,不須簽到退或刷卡。自110年8月至111年1月底止,乙方給予甲方6個月本俸,加校版全額學術研究費,於110年7月31日一次支付,期間發給專任聘書至退休日。(後略)」,依其文義只有將「108年薪資協議書」之關於110學年度學術研究費5折發放,改為110年8月至111年1月底止學術研究費全額發放,並無變更「108年薪資協議書」中關於108、109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給付內容,上訴人自有遵守「108年薪資協議書」及「延後退休協議書」之義務。
⒊上訴人雖另抗辯,依該等延後退休協議書第4條後段載明「協議書簽訂後甲乙本契約精神,雙方不得再有法律爭訟情事」,被上訴人不得再以上訴人短付學術研究費而提出本件訴訟等語。並舉證人即簽立「延後退休協議書」當時之校長鄒紹騰於本院證稱:108年有協議,我認為那年度應該沒有爭議。109年之後有簽立退休協議書的人,應該依照協議書精神走到退休,給予6個月優退獎金這是我的解讀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但如前所述「延後退休協議書」中並無隻字片語變更「108年薪資協議書」中關於108、109、110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給付內容。雖「延後退休協議書」第二條第二點:甲方(被上訴人)同意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每週基本鐘調高2節,基本薪資40000元,續保公保,另外每月薪資扣除本人應缴納之公保、退撫和健保之費用,另甲方得於寒暑假享有30天特休假(不含例假日)。其僅就基本薪資為統一約定而已(該約定亦違反教師待遇條例,原審命上訴人補薪資差額部分,未繫屬本院),並未變更「108年薪資協議書」中關於108、109、110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給付內容,或約明不給付學術研究費之專業加給。而「延後退休協議書」雖約明,簽訂後甲乙本契約精神,雙方不得再有法律爭訟情。但上開約定內容係指兩造如已依約履行自不得再生爭議,但上訴人並未依約履行,被上訴人自得依約請求給付,上訴人所辯,並不可採。上訴人既未依約給付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109年度應發之半數學術研究費,亦未依約給付楊庭芳109年度、110年度應發半數之學術研究費,故被上訴人依「108年薪資協議書」」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1-5所示之各期學術研究費及自各期應給付日期起算之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㈣關於楊庭芳、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請求之107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
⒈何佩芬曾簽署107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見原審卷第375頁),同意107學年度學術研究費5折發放等。何佩芬雖於本院否認上情,但何佩芬於原審承認係其筆跡,並稱其簽立之「107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係因上訴人強迫行政人員必須共體時艱所簽、最後一天才要何佩芬簽放棄等語(見原審卷第368頁、第371頁)。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明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何佩芬於原審未否認107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之真正,並為言詞辯論,何佩芬於本院空言否認前揭協議書之簽立,自無可採。
⒉楊庭芳、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與上訴人間,並未簽署107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未有任何約定上訴人可發給一半之學術研究費。故上訴人僅發給被上訴人半數學術研究費,尚餘半數未發放,既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自應補足楊庭芳、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107學年度即107年8月至108年7月之學術研究費每月各1萬2458元,及自附表1、3、4、5所示各期應給付日期起算之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雖抗辯依該等延後退休協議書第4條後段載明「協議書簽訂後甲乙本契約精神,雙方不得再有法律爭訟情事」,故上訴人並無再給付107學年度短付學術研究費之義務等語,然而,該等延後退休協議書之契約目的乃係上訴人希望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自願於111年1月31日退休及楊庭芳於112年7月31日提早退休而給予之優退條件,與之前上訴人應付而未付之金額無關,上訴人所辯,並非可採。
⒊何佩芬雖主張其所簽立之「107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係因上訴人強迫行政人員必須共體時艱所簽、最後一天才要何佩芬簽放棄等語(見原審卷第371頁),然何佩芬並未舉證有何意思表示瑕疵得撤銷或無效之情形,故上開「107學年度教師薪資協議書」仍為上訴人發放學術研究費之依據。是何佩芬請求107學年度學術研究費半數之差額,即屬無據。何佩芬於本院附帶上訴請求,上訴人應提供暑假、寒假半個月薪資等語,然此部分並非附帶上訴範圍,況且何佩芬復無證據可以佐證,有此部分之約定及上訴人之給付義務,其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取。
⒋綜上,關於上訴人短付107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楊庭芳、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各請求上訴人給付14萬9496元,及各期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何佩芬請求107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㈤依被上訴人所簽之「延後退休協議書」,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自110年8月1日起即可不到校上課,但上訴人仍按月給付薪資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自陳確實自110年8月1日即未到校上課,實際退休日為111年2月1日(見原審卷第365頁),上訴人於110年7月31日一次給付此段期間(合計6個月)本俸加全額學術研究費之優退離職金(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各44萬0526元、廖乾期44萬8746元)換取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於111年1月31日自願退休,111年2月1日生效。而楊庭芳所簽之「延後退休協議書」,上訴人應給付之優退離職金為44萬0526元(計算期間112年2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合計6個月),楊庭芳則應於112年7月31日自願退休,112年8月1日生效。而楊庭芳實際工作至112年7月31日(含當日)為兩造所共陳(見原審卷第365頁),上訴人自應給付勞務之對價,不因其是否有給付優退離職金而有異。是以,關於楊庭芳所請求之111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延後退休協議書中雖約定112年2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之學術研究費(全額),並已由上訴人給付完畢,為楊庭芳所不爭執,然延後退休協議書是關於優退之協議,楊庭芳並非自112年2月1日即未到校上課,反而持續工作到112年7月31日,自應給付其工資。而兩造就楊庭芳的學術研究費111學年度並無任何約定,故楊庭芳就111學年度即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共12個月之學術研究費並無任變更支給數額之約定,上訴人自應全額給付,故楊庭芳請求上訴人給付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之學術研究費每月各2萬4916元(合計29萬8992元,即24,916元×12個月),及自附表1所示各期應給付日期起算之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㈥綜上,楊庭芳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學術研究費為74萬7480元(107學年度14萬9496元,109學年度14萬9496元、110學年度14萬9496元)及如附表1所示各項金額對應之利息。何佩芬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學術研究費為109學年度14萬9496元,及如附表2所示各項金額對應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學術研究費各為29萬8992元(107學年度及109學年度,均各為14萬9496元),及如附表3、4、5所示各項金額對應之利息。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聘僱契約、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楊庭芳、何佩芬、王昭雅、吳瓊玲、廖乾期如前述㈥金額之學術研究費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何佩芬逾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何佩芬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何佩芬敗訴判決,並無不合,何佩芬附帶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 (原告)原審請求之金額 原審判准之金額 ⒈ 楊庭芳 ◎學術研究費:74萬7480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③110學年度:14萬9496元 ④111學年度:29萬8992元 ◎學術研究費:74萬7480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③110學年度:14萬9496元 ④111學年度:29萬8992元 ⒉ 何佩芬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 ①107學年度: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⒊ 王昭雅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⒋ 吳瓊玲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⒌ 廖乾期 ◎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 →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 →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附表1】:楊庭芳 編號 學年度 年度月份 學術研究費短發 本薪短發 年息 利息起算日 (原判決結果) 1 107 年 度 107年8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9月1日 ⍌ 2 107年9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0月1日 3 107年10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1月1日 4 107年11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2月1日 5 107年1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1月1日 6 108年1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2月1日 7 108年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3月1日 8 108年3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4月1日 9 108年4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5月1日 10 108年5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6月1日 11 108年6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7月1日 12 108年7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0元 →14萬9496元 13 109 年 度 109年8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9月1日 ⍌ 14 109年9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0月1日 15 109年10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1月1日 16 109年1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2月1日 17 109年1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月1日 18 110年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2月1日 19 110年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3月1日 20 110年3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4月1日 21 110年4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5月1日 22 110年5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6月1日 23 110年6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7月1日 24 110年7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10萬2060元 →25萬1556元 25 110 年 度 110年8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9月1日 ⍌ 26 110年9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0月1日 27 110年10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1月1日 28 110年1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2月1日 29 110年1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1月1日 30 111年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2月1日 31 111年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3月1日 32 111年3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4月1日 33 111年4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5月1日 34 111年5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6月1日 35 111年6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7月1日 36 111年7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1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10萬2060元 →25萬1556元 37 111 年 度 111年8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1年9月1日 ⍌ 38 111年9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1年10月1日 39 111年10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1年11月1日 40 111年11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1年12月1日 41 111年12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1月1日 42 112年1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2月1日 43 112年2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3月1日 44 112年3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4月1日 45 112年4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5月1日 46 112年5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6月1日 47 112年6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7月1日 48 112年7月 2萬4906元 8505元 5% 112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10萬2060元 →25萬1556元 (1-48)合計 74萬7480元 30萬6180元 105萬3660元 總 計 二項共計:105萬3660元 105萬3660元 【附表2】:何佩芬) 編號 學年度 年度月份 學術研究費短發 本薪短發 年息 利息起算日 (原判決結果) 1 107 年 度 107年8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9月1日 2 107年9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0月1日 3 107年10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1月1日 4 107年11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2月1日 5 107年1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1月1日 6 108年1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2月1日 7 108年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3月1日 8 108年3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4月1日 9 108年4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5月1日 10 108年5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6月1日 11 108年6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7月1日 12 108年7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0元 →附帶上訴 13 109 年 度 109年8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9月1日 ⍌ 14 109年9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0月1日 15 109年10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1月1日 16 109年1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2月1日 17 109年1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月1日 18 110年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2月1日 19 110年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3月1日 20 110年3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4月1日 21 110年4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5月1日 22 110年5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6月1日 23 110年6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7月1日 24 110年7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10萬2060元 →25萬1556元 (1-24)合計 29萬8992元 10萬2060元 →40萬1052元 總 計 二項共計:40萬1052元 40萬1052元 【附表3】:王昭雅 編號 學年度 年度月份 學術研究費短發 本薪短發 年息 利息起算日 (原判決結果) 1 107 年 度 107年8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9月1日 ⍌ 2 107年9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0月1日 3 107年10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1月1日 4 107年11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2月1日 5 107年1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1月1日 6 108年1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2月1日 7 108年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3月1日 8 108年3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4月1日 9 108年4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5月1日 10 108年5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6月1日 11 108年6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7月1日 12 108年7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0元 →14萬9496元 13 109 年 度 109年8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9月1日 ⍌ 14 109年9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0月1日 15 109年10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1月1日 16 109年1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2月1日 17 109年1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月1日 18 110年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2月1日 19 110年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3月1日 20 110年3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4月1日 21 110年4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5月1日 22 110年5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6月1日 23 110年6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7月1日 24 110年7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10萬2060元 →25萬1556元 (1-24)合計 29萬8992元 10萬2060元 →40萬1052元 總 計 二項共計:40萬1052元 40萬1052元 【附表4】:吳瓊玲 編號 學年度 年度月份 學術研究費短發 本薪短發 年息 利息起算日 (原判決結果) 1 107 年 度 107年8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9月1日 ⍌ 2 107年9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0月1日 3 107年10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1月1日 4 107年11月 1萬2458元 0 5% 107年12月1日 5 107年1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1月1日 6 108年1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2月1日 7 108年2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3月1日 8 108年3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4月1日 9 108年4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5月1日 10 108年5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6月1日 11 108年6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7月1日 12 108年7月 1萬2458元 0 5% 108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0元 →14萬9496元 13 109 年 度 109年8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9月1日 ⍌ 14 109年9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0月1日 15 109年10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1月1日 16 109年1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09年12月1日 17 109年1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1月1日 18 110年1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2月1日 19 110年2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3月1日 20 110年3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4月1日 21 110年4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5月1日 22 110年5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6月1日 23 110年6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7月1日 24 110年7月 1萬2458元 8505元 5% 110年8月1日 小計 14萬9496元 10萬2060元 →25萬1556元 (1-24)合計 29萬8992元 10萬2060元 →40萬1052元 總 計 二項共計:40萬1052元 40萬1052元 【附表5】:廖乾期 編號 學年度 年度月份 學術研究費短發 本薪短發 年息 利息起算日 (原判決結果) 1 109 年 度 109年8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09年9月1日 ⍌ 2 109年9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09年10月1日 3 109年10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09年11月1日 4 109年11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09年12月1日 5 109年12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1月1日 6 110年1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2月1日 7 110年2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3月1日 8 110年3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4月1日 9 110年4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5月1日 10 110年5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6月1日 11 110年6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7月1日 12 110年7月 1萬2458元 9875元 5% 110年8月1日 (1-12)合計 14萬9496元 11萬8500元 →26萬7996元 總 計 二項共計:26萬7996元 26萬7996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附表】: 編號 (被上訴人)原審請求之金額 原審判准之金額 ⒈ 楊庭芳 ◎學術研究費:74萬7480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③110學年度:14萬9496元 ④111學年度:29萬8992元 ◎學術研究費:74萬7480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③110學年度:14萬9496元 ④111學年度:29萬8992元 ⒉ 何佩芬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 ①107學年度: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⒊ 王昭雅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⒋ 吳瓊玲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29萬8992元 ①107學年度:14萬9496元 ②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⒌ 廖乾期 ◎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 →109學年度:14萬9496元 ◎學術研究費:14萬9496元 →109學年度:14萬9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