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抗字第36號
- 抗告人
- 乙○○(原名侯香丙○○(原名侯仁兼上2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真實姓名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中關於「拆屋還地」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遷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