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杜榮波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代表人
- 陳凱凌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95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應更正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理由欄二第13行所載:「以再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應更正為「以再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