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22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223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8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0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提出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0號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裁定,請求暫免繳裁判費。惟該裁定僅於該案有其效力,難為本件免繳裁判費之依據。本件抗告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迄今尚未補正繳費,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