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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5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759號

上訴人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孟蓉
送達代收人
黃青鋒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化南路1段216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02,903,010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11,072,058元,被上訴人初查以其未能提示帳證供核,按系統規劃分析及設計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0%核算營業淨利30,870,903元,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3,760,043元,核定全年所得額34,630,946元,應補稅額8,647,736元。嗣被上訴人復查階段,依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影印上訴人全部遭扣押之相關帳證查核結果,以上訴人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70%核定營業毛利72,032,107元,減除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26,091,706元,核算營業淨利45,940,401元,因較全部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算之營業淨利30,870,903元為高,乃維持原核定營業淨利30,870,903元,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3,760,043元,維持原核定全年所得額34,630,946元。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267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仍不服,主張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再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再字第45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主張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標準第6條第4項係上訴人自訴願乃至再審程序中積極主張之重要攻擊防禦方式,惟再審判決僅以揆諸原審法院前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並無與本件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形,即駁回上訴人再審之訴,應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重大違誤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5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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