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5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957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0年10月13日以100年度裁字第2445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另再於100年10月31日申請訴訟救助,惟亦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証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亦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