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進田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305號

抗告人
呂水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99年10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54號裁定、99年12月23日以99年度裁字第3522號裁定駁回確定各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先後於99年12月22日以99年度抗字第370號裁定、100年1月3日以99年度抗字第38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各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4日、100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本件應從程序上駁回,無從論斷有無理由之實體上事項。聲請優良律師代理訴訟,並無依據,應併予駁回。附予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0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