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494號裁定、99年7月15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5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裁字第2991號裁定、99年度裁聲字第147號裁定駁回確定。又經本院審判長分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各該裁定分別於民國99年8月31日、99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