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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80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980號

上訴人
施志華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訴外人郭四山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442-7、442-45、442-46地號等3筆土地,於民國85年12月1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84年執字第7479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由訴外人李梅香拍定取得,並以85年12月15日84南院慶執速字第7479號函通知改制前臺南市稅務局安南分局(下稱安南分局)核算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因原土地所有權人郭四山未於接獲安南分局85年12月26日南市稅安字第33664號通知函後30日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稅賦減免,安南分局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系爭3筆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24,439元,2,851,385元、893,136元,並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扣繳完納在案。嗣上訴人於99年5月28日以郭四山債權人身分,向安南分局申請就系爭土地改依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即行為時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稅,惟經安南分局以99年7月7日南市稅安字第09922078970號函略以本件自繳納日起迄今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5年期限為由,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雖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以因稅捐稽徵機關或政府機關之錯誤,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額,於稽徵機關未依職權辦理退稅者,上訴人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4條後段但書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公法義務退還溢繳稅額,本件為依法申請案件且納稅義務人不負協力義務,詎原審法院以本件欠缺保護必要要件,認被上訴人並不負有作為義務,且原判決非以上訴人聲明為基礎,其所為論斷顯與行政程序法、稅捐稽徵法等法令及本院見解不合,有違訴外裁判法則,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等語。惟查,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欲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者,除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外,尚需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承受人於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稅捐時,檢送有關證明文件以供稅捐機關查核,始得享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蓋是否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有關課稅之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何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並無逕行核定免徵之權限,故為貫徹公平合法之課稅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實屬必要,業據原判決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8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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