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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5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457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99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又主張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經核已經本院100年度裁聲字第15號裁定指駁不採。其迄未補正,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5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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